102年度藝文補助申請須知注意事項
一、102年度第1期受理收件時間自本須知公告日起,至101年10月31日(三)止(限102年1 月1日以後之計畫,並於102年12月31日前執行完畢);第2期受理收件時間自101年11月1日起,至102年4月30(二)日止,(限102年7月 1日以後之計畫,並於102年12月31日前執行完畢)。
二、專業藝文類項下「影音藝術類」之「影音製作」申請案僅於第一期受理收件(限102年1月1日以後之計畫,並於102年12月31日前執行完畢)。
三、專業藝文類項下「影音藝術類」之「演出/映演」申請案僅於第二期受理收件(限102年7月1日以後之計畫,並於102年12月31日前執行完畢)。
四、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計畫,優先考量補助。
五、「社區文化類」申請「文化空間美化」項目,與曾獲選本巿藝術進駐之藝術家合作之計畫,優先考量補助。
六、配合本府政策,「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類」有關性別議題之藝文活動計畫,優先考量補助。
七、申請案遞件,應一案一信封送件,申請案表件及計畫書請依序排列並以迴紋針或燕尾夾固定之,請勿裝訂或以膠裝或環裝形式送件,以利送印及開會審查。
八、使用線上登錄填寫相關申請表格輸出列印者,請逕上本局網頁www.culture.gov.tw/frontsite/art_index.jsp。後續並可查詢申請進度,歡迎多加利用。使用線上登錄仍須印出紙本,連同其他相關文件一併寄出。
九、申請專業藝文類「空間營運管理」應以全年度申請為原則,於每年第一期提出申請。另結案時應附申請者使用情形報告,及提供公共使用,資源共享之使用記錄。
十、申請「兩岸/國際交化交流」,申請者限設籍本市或本市立案者,且須為交流對應單位於邀請函上邀請之對象。
十一、音樂類申請案若為重奏類型,請檢附演出人員合作演出之有聲資料。
十二、採收費或售票者,應於計畫書及表格12詳述收費標準或票價結構、預估收費或售票收入。
十三、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計畫變更未於計畫辦理前函報本局同意者,本局得列入行政考核紀錄之重要參考。
十四、申請計畫請確實編列預算,如獲本局補助,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超過實際支出總經費二分之一者﹙除公告補助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已超過總經費二分之一者外﹚及實際支出縮減超過預算經費二分之一者,本局將送結案審核委員會議審查,並得列入行政考核紀錄之重要參考。
十五、申請案或申請者如獲本局其他經費支助或補助款出自本局,不得提出申請。
如有任何問題,請洽藝文補助業務承辦人,電話1999,外縣巿(02)2720-8889分機3510、3527、3593、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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