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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辦理「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

    類別 / 【其它】
    單位名稱 / 文化部
    單位地址 / 10049台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30-1號
    單位網址 / http://www.moc.gov.tw/notice.do?method=findById&id=1222766686414
    聯絡電話 / (02)3356-8072
    傳真電話 / (02)3356-8072
    聯絡人 / 馬臺平
    E-mail / 詳見官網
    詳細介紹/

    文化部辦理「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2013.01.14


    依  據:文化部為辦理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補助作業,特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部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獎勵或補助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一、申請人資格及補助對象:

      (一)申請人為私有不動產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

      (二)本部主管之文化創意事業得主動尋找適當空間,提出申請獎勵或補助。

      (三)空間提供者與受提供之文化創意事業者,有下列各款 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

        1. 關係企業或同一負責人。

        2. 他方負責人為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

        3. 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給予補助有偏頗之虞者。
      (四)上述所稱之空間須為合法空間,若為建築物須有使用執照,並以非政府委託經營,且非國營事業提供者為限。

      (五)補助對象以私有不動產之所有人或使用人為限。

    二、補助項目:

    空間提供者負擔下列費用之一者,得給予全部或部分之補助:

      (一)設置或修繕創作、育成、展演設施之費用或其貸款利息。

      (二)已繳清之地價稅及房屋稅。

      (三)水費、電費、保險費或其他維持空間及其設施之相關必要費用。

    三、申請文件:

    申請者應提出空間利用計畫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所有權狀等有權提供該合法空間(建物使用執照)使用之證明文件。

      (二)受提供者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證明文件。

      (三)無償或優惠方案提供空間使用之證明文件。

      (四)利息、費用及稅金之支出證明文件。

      (五)其他本部所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四、本次申請審查期間、方式及審查:

      (一)彙整申請收件及審查時間:

        1. 自101年10月15日起至102年2月28日止之申請案件,預定於102年3月辦理審查作業。

        2. 102年3月1日至同年7月申請之案件,預定於102 年8月辦理審查作業。

        3. 102年8月至12月申請之案件,預定於102年12月至103年1月間辦理審查作業。

      (二)申請方式:

    檢具空間利用計畫書(含計畫申請表)十份,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部(100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2號)向本部提出申請,封面並請註明:「文化部補助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申請案。

      (三)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四)申請日期以申請郵件之郵戳(專人送達者以本部收件時間)為憑。

    五、審核程序:

      (一)本部應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及業界人士若干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核空間利用計畫書、補助項目及金額。審查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33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二)評審標準:

    就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並建議補助之期程、比率、金額等。

     (三)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公告獲補助名單,並正式函知申請人。

    六、撥款及核銷:

    (一)補助款之撥款事宜須簽訂契約並依約執行,補助經費採分期撥付方式辦理:

    1. 第一期款(百分之五十)於獲補助單位檢送本部核定計畫書及第一期款收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獲補助單位於本部辦理期中審查部議或期中訪視時,應提具期中報告書(含電子檔),以簡報方式說明執行進度(並依計畫進度提出細部設計書圖、、開工證明),並應經審查通過。期中報告如須修正,本部得以書面通知獲補助單位限期修正。

     2. 第二期款(百分之五十)於本部召開期末審查部議審查通過獲補助單位所提送之期末報告資料後,獲補助單位再檢送全案原始憑證、支出明細、竣工結算證明、成果報告書及第二期款收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二)執行結果應依計畫實際執行金額、本部與其他經費來源分擔比率辦理結算,若有賸餘款應按本部補助額度比率繳回;如有違約金或逾期罰款時亦同。

    七、有關補助辦法、申請表等,請自本部網站下載。
           
    聯絡人:馬臺平 先生   
    電 話:(02)3356-8072

    附加檔案: 計畫申請表、空間利用計畫書參考格式及補助辦法

    相關連結:http://www.moc.gov.tw/law.do?method=find&id=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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