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企業不是賣眼淚的!」「黑暗中對話(中國)社會企業」創始人蔡史印說,社會企業賣的就是商業產品或服務,絕對不能只訴諸同情,因為同情通常只有一次,不能永續;社企一定要能在品質上與人競爭,才能在公益與生意之間,找到雙全的永續之法。
擔任「社企流」顧問的中經合董事總經理朱永光指出,成功的社企,前提一定是很創新;找到這個創新的點,然後整合有限資源,才能與一般商業競爭。
蔡史印認為,非營利組織不見得都得變成社會企業,除非它有可以有永續的營運模式;如果沒有營運模式,但可獲得捐款,也可幫助人,那就以非營利組織的方式存在,也很好。
不只社會企業經營者要在公益與生意之間力求雙全之法,在法律層面上,有無可能訂出適合社企發展之「法」,也是現階段推展社會企業的重要議題。
英國有「社區共同利益公司法」,引介與社會企業相同的「社區共同利益公司(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概念,公司的目標就是為了創造社區或社群的共同利益。
台灣社會公益行動協會常務理事周文珍指出,台灣目前沒有社會企業的相關法令,雖然近來勞委會職訓局「社會經濟推動辦公室」召集各政府相關部門及社會團體開會,討論中也論及是否要為社會企業立法;但各方意見莫衷一是,「甚至有人主張,(對社會企業)連定義都不要定義」。
知名的喜憨兒烘焙坊或陽光洗車中心,都是身心障礙福利基金會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成立的「庇護工場」。但這類庇護工場訓練性質大於營利,基金會也接 受捐助,與社會企業的定義不同。「社會企業包含社會性與經濟性的價值。」周文珍說,台灣目前與社會企業概念相近的運作模式,包括合作社及庇護工場,或是剛 萌芽的社會企業嘗試,都太偏重社會性價值,公益或公義為上;在經濟性的經營模式上都偏弱,所以很難自給自足、甚至獲利。
周文珍認為,推動公平貿易的本土首家獲國際「公平貿易」認證的咖啡館「生態綠」,都能符合「社會企業」定義,因為它們都保障了弱勢、追求公眾的利益──包 括弱勢的第三世界咖啡農民、受制於食品工業鏈的消費者,以及無反擊能力的生態環境。她說:「當建立了完整的經營模式後,這樣標舉公益價值的企業,也不需要 政府補貼。」
社會企業通常伴隨著公益性質的使命感而存在,理想上是結合公益與生意兩種型態。周文珍建議,未來台灣若要立法推動社會企業,就必須再加強經營模式,讓社會企業更朝向企業的獲利能力,而不只是標舉公益,否則又落入虧本或要求大眾捐款支應,也落入傳統的慈善公益窠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