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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102年度第1期「補助國內表演藝術經典作品大陸巡演」計畫

    類別 / 【其它】
    單位名稱 / 文化部
    單位地址 / 臺北市10049北平東路30-1號
    單位網址 / http://www.moc.gov.tw/artnews.do?method=findById&id=1222852534504
    聯絡電話 / (02)2343-4000
    傳真電話 / (02)2343-4000
    聯絡人 / 文化部文化交流司兩岸交流發展科
    E-mail / 詳見官網
    詳細介紹/

    文化部為鼓勵國內演藝團隊推動其經典作品赴大陸地區演出,帶動大陸觀眾體認臺灣表演藝術精髓與特質,訂有「文化部補助國內表演藝術經典作品大陸巡演作業要點」,102年度第1期申請作業,受理本年4月至12月期間赴大陸巡演之案件,申請日期自即日起至本年222日止,郵戳為憑;歡迎符合申請資格之演藝團隊於受理期限內踴躍提出申請。

    本計畫自98年度實施以來已辦理7期,為讓作業要點更貼近實務需求,文化部曾在101年度下半年設計問卷、邀請團隊提供相關建議,併同審查委員意見及本計畫歷年實際實施情形,據以精進、修正該作業要點,新的作業要點已於101124發布之,此次修正內容要以:
     

    一、提案申請補助之巡演場次由5場修改調整為3場。

    二、有關機票費補助項目,修正文字為「團隊人員之往返機票費(含1張商務艙來回機票,且每人每年補助以2次為限),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三、收件及巡演之期間規定:

     

    •(一)        收件期間:第1期自1月15日至2月15日止(102年2月15日適逢春節假期,延後於2月22日截止),第2期自7月15日至8月15日止。

    •(二)        巡演期間:第1期受理年度4月至12月辦理之演出活動,第2期受理

    年度10月以後至次年度12月辦理之演出活動。

    在中華民國立案滿5年,從事音樂、舞蹈、現代戲劇、傳統戲曲及跨領域表演型態等演藝活動之國內演藝團隊,提具符合曾多次公開演出並具市場性且受專業肯定之經典作品者,請以A4尺寸、備妥下列資料12份,信封註明申請「經典作品大陸巡演」字樣,掛號郵寄文化部:

     

    •1.      申請表。

    •2.      團隊簡介。

    •3.      計畫書(巡演場次不得少於3場,內含邀演單位意向書或邀請函以及經費預算等資料)。

    •4.      20分鐘以上演出活動精華數位影音光碟1片。

    •5.      巡演作品媒體報導或藝術評論等資料(至少10頁)。  

    •6.      申請文件檢核表。


    本補助作業要點(含申請書表格)電子檔自即日起公告在文化部網站首頁/新聞與公告/文化新聞,申請團隊可利用網路直接下載相關申請書表格。凡規劃於本(102)年4月至12月期間赴大陸辦理巡演並符合申請規格及要件者,請把握機會,在規定期限內以掛號郵寄至臺北市10049北平東路30-1號文化部文化交流司兩岸交流發展科      

    附件:文化部補助國內表演藝術經典作品大陸巡演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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