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 | 【其它】 | ||||||||||||||||||||||||||||||||||||||||||||||||||||||||||||||
單位名稱 / | 文化部 | ||||||||||||||||||||||||||||||||||||||||||||||||||||||||||||||
單位地址 / | 100台北市中正區天津街2號3F 文化部/文創專案辦公室 | ||||||||||||||||||||||||||||||||||||||||||||||||||||||||||||||
單位網址 / | http://www.moc.gov.tw/notice.do?method=findById&id=1222766686455 | ||||||||||||||||||||||||||||||||||||||||||||||||||||||||||||||
聯絡電話 / | (02)3356-8151 | ||||||||||||||||||||||||||||||||||||||||||||||||||||||||||||||
傳真電話 / | (02)3356-8072 | ||||||||||||||||||||||||||||||||||||||||||||||||||||||||||||||
聯絡人 / | 黃懷逸小姐/馬臺平先生 | ||||||||||||||||||||||||||||||||||||||||||||||||||||||||||||||
E-mail / | 詳見官網 | ||||||||||||||||||||||||||||||||||||||||||||||||||||||||||||||
詳細介紹/ | 依 據: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102年文創跨界行銷暨原創加值計畫補助作業,特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稱文創法)第12條第2項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資格: 1. 須具備符合文創法第3條所指之文化創意產業,且符合本辦法第2條規定之資格條件。 2. 本計畫之跨界行銷組需由A類:品牌行銷團隊(中介團隊)與B類:文創產品創作者搭配,並由A類:品牌行銷團隊代表提出申請;原創加值組需由B類:文創產品創作者提出申請。對象及資格如下表:
二、申請途徑: 符合前點資格者,直接向本部或本部授權之單位提出申請。 三、申請類別:依申請補助重點,分為下列二組,申請者應評估自身資格及條件勾選其中一組: 1. 跨界行銷組(A類+B類): A類公司具備一定品牌行銷、生產與市場拓展的實績,且具文創商品之異業行銷或跨界合作規劃,以聯合B類創作者能量為合作計劃加值。能創造新商業模式與獲利來源,並具有可行之通路計畫、行銷計畫及生產計畫。若涉及工藝產業之跨界生產應用,保有加分資格。 2. 原創加值組(B類): 有原創素材一源多用之前瞻應用模式,且有原創加值產品開發的實績或潛力,能建立多元產業效益,有明確可行之市場加值應用計畫。 四、會整申請統一審查時間及方式: (一)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收件,並於同年4月進行審查。 (二)申請人應檢具計畫申請表1份、計畫書10份及電子檔光碟1片,採掛號郵寄(以「中華郵政」郵戳為憑,郵戳日期以截止日為限);若非透過「中華郵政」郵寄者,或專人送達方式(以本部收件時間為憑)則以截止日下午5:30前收到為主。寄送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天津街2號3F 文化部/文創專案辦公室(「文創跨界行銷暨原創加值計畫」)收。 (三)計畫書內容應符合本辦法第8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事項 一、計畫目標。 二、實施方法(請分別詳述目標市場及客群,產品利基,品牌及行銷,通路等)。 三、人力配置(若為合作案應列出合作廠商間之彼此分工及人力投入,以免衍生糾紛)。 四、經費分配及預期效益(請另列出自102年4月至11月間經費預估數及申請補助金額);若為合作案應列出合作廠商間之彼此經費分配,以免衍生糾紛。 五、預期執行進度及查核點。 六、過去實績及專業執行能力。 七、附錄。 (四)本部受理申請案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同意補助,均不予退件。 五、審查規則:本案評選依序為「資格審查」、「技術審查」及「決審」。 (一)資格審查:本部依據規定之申請資格、計畫書格式、所附文件及經費編列等要項進行審查。 (二)技術審查:本部遴聘專家及學者組成技術審查小組,並視需要安排提案單位進行簡報,由技術審查小組審查計畫書,並決議該案是否進入決審及建議補助金額。 (三)技術審查之審查基準,除依本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外,並應審酌下列事項: 1. 跨界行銷組(A類+B類)
2. 原創加值組(B類)
(四)決審:本部遴聘專家及學者組成決審小組,辦理決審事宜,衡量整體計畫之文化、創意內涵、發展潛力及執行可行性,就技術審查之結果進行研議及確認。 (五)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各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六、獎勵補助內容: (一)不論申請途徑為何,技術審查通過者,可獲得本部遴聘之專業諮詢顧問團隊輔導,針對計畫書之可行性內容進行調整修改。 (二)決審通過者,補助名額依每年預算及實際申請案件之審查情形而訂。 (三)各申請類別之計畫執行時程與補助金額上限如下表:
(四)本案不補助屬資本門之機械設備費、行政管理費等屬產業基本營運之經費。 (五)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人。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六)受理審查之計畫,若當年度預算用畢,得由申請人撤件或於審查通過後,延至次年度簽約執行。 七、如同一案件,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出具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各申請計畫已獲得政府機關補助之項目,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補助之項目,本部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八、本要點核定補助之各計畫須於執行期間內完成,因特殊因素無法如期執行完畢,至遲應於原定結案日前一個月向本部申請計畫展延及經費保留,經本部同意後始能賡續辦理。 九、撥款及核銷: (一)獲核定補助之計畫將於契約中由本部依計畫期程,明訂期數分配、撥款比例、工作報告繳交及經費核撥等規範。 (二)依第八點申請計畫展延並獲本部同意之受補助單位,依展延期程另訂協議書,並重訂剩餘補助款之撥付期程。 (三)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國庫。 (四)若因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得調整補助金額或為其他處置,執行計畫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構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惟可提出終止契約之申請,並經審查同意後終止契約。自籌款應依計畫書及契約之約定運用。 (五)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 (六)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諮詢輔導: 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得於各補助計畫執行期間,於預先通知後辦理訪視,並提供相關諮詢輔導服務。 十一、考評: (一)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核准。 (三)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本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為指導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產品發表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活動,應於二週前通知本部。辦理宣傳推廣活動著有成效者,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十二、本補助計畫之各項記錄作品(含文字、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得自由運用各項政策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等活動。 十三、受補助人應於計畫執行期間及結束後配合本部計畫成果展示宣導活動,並協助提供成果運用、投資金額、創造產值等計畫成效資料與說明計畫回饋情形,未配合者本部得不再受理申請人之計畫申請 。 十四、申請計畫自投件申請日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與申請人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受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十五、申請者如有違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六、有關補助辦法、申請表等,請自本部網站下載。 聯絡人: 黃懷逸小姐(02)3356-8151 馬臺平先生(02)3356-80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