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主旨
公告修正「文化部獎助參與文化創意類國際性展賽申請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貳、依據
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參、目的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獎助或補助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工藝設計及時尚設計、產品及視覺傳達設計、出版等產業之市場拓展、參與國內外展會及競賽,提升產業化能力、輔導文化創意產業建立自有品牌及行銷國際之能量,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參、申請者資格
須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下列資格: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二)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紀之獨資、合夥事業。
(三)具有相關文化創意知識、能力、造詣或技藝之個人。
肆、申請類別
(一)屬本法第三條所指定之產業類別。
(二)非屬前款所列之類別,但參展或參賽作品屬文化創意產業類別。
伍、申請補助辦法
一、申請項目及獎補助金額:
(一)國際展賽出國經費補助:
1. 申請者以個人、獨資、合夥、法人名義或以共同主題聯合8家以上單位共同參加第肆項所列各類別國際性展賽者,得申請補助全部或部分之出國經費。
2. 補助項目包括:
報名費、交通費(國際機票限搭乘最捷徑經濟艙機票)、膳宿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標準所列出差地區日支費之70%覈實補助住宿費)、場地租金、布展費、作品運輸費、展場維護費及保險費;以個人、獨資、合夥、法人名義參展而提出申請補助者,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以聯合8家以上單位共同參展而提出申請補助者,每一申請案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限。
3. 出國期間所進行之活動須與展覽內容或主題相符,上述所有支出費用均應檢具單據核銷,其中膳宿費用補助,以展覽期期間加展覽前後各一日之天數為限,交通費之補助,以支付機票費用為限,並須檢具機票票根、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及電子機票單。
(二)國際展賽獎勵金:
1. 獎勵金:
當年度參加國際展賽獲得前三名(金、銀、銅獎)或其他重要特殊獎項者,得申請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稅金)之獎勵金。頒發獎金額度由審查委員會決議作成建議,並由本部核定之。
2. 獲獎之申請者須配合本部之政策宣傳活動如成果發表會等。
(三)國際展賽獲獎後加值應用補助:
申請者須就獲獎之參賽作品或衍生概念提出後續研發創作、加值應用、市場拓展或量產計畫、商業規劃、人才培育規劃、展演等計畫,得申請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含稅金)之補助款。補助額度由審查委員會決議作成建議,並由本部核定之。
二、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出國經費補助:
申請者至遲應於活動或出國前30天備齊資料提出申請(申請表詳參附件一)。
(二)獎勵金:
申請者獲獎後,至遲應於當年度10月31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參加當年度11月1日至12月31日展賽獲獎者,得納入次一年度審查,申請表詳參附件二)。
(三)國際展賽獲獎後加值應用補助:
申請者獲獎後,應於每年度10月1日至31日向本部提出申請(申請表詳參附件三)。
(四)申請出國經費補助、獎勵金及國際展賽獲獎後加值應用補助,如具特殊或時效性之申請案,經本部專案核定者,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
(五)申請者須準備第伍項第三點應備文件一式10份及光碟一份,以掛號郵寄本部文創發展司(100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三樓),信封請註明:「文化部獎助參與文化創意類國際性展賽」申請案、申請類別及項目。
(六)申請日期以申請郵件之郵戳為憑。相關申請資料概不退還,如有需要請自行備份。
三、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格。
(二)申請者為法人,須檢附立案證書影本;申請者為個人,須檢附身分證。
(三)申請出國經費補助者,應檢附國際性重要展賽入圍或受邀函等正式文件影本及計畫書,計畫內容至少需包含(申請計畫書參考格式詳參附件):
1. 計畫目標。
2. 計畫內容(包括參與展賽主題、展品及展賽相關介紹、展賽於國際之重要性、執行內容及期程)。
3. 經費預算表。
4. 預期效益(包含質化、量化效益或具社會價值等說明)。
5. 歷年工作實績。
(四)申請獎勵金者,應檢附國際性重要展賽獲獎證明文件影本及獲獎作品照片,以及能充分呈現展出主題、方式、內容之平面或影音等相關資料、參加之國際獎賽(展)大會手冊及參加心得或參展賽經驗分享(得以書面文字或其他媒體形式呈現)(申請計畫書參考格式詳參附件五);
1. 計畫目標。
2. 計畫內容(包括參與展賽主題、作品及展賽相關介紹、展賽於國際之重要性、執行內容及期程等)。
3. 預期效益(包含質化、量化效益或具社會價值等說明)。
4. 歷年工作實績。
(五)申請國際展賽獲獎後加值應用補助者,應檢附國際性重要展賽獲獎證明文件影本及獲獎作品照片,以及能充分呈現展出主題、方式、內容之平面或影音等相關資料(申請計畫書參考格式詳參附件六);
1. 計畫目標。
2. 計畫內容(包括參與展賽主題、作品及展賽相關介紹、展賽於國際之重要性、執行內容及期程等)。
3. 參與展賽後之後續研發創作、加值應用、市場拓展或量產計畫、商業規劃、人才培育規劃、展演等計畫。
4. 經費預算表。
5. 預期效益(包含質化、量化效益或具社會價值等說明)。
6. 歷年工作實績。
四、審查方式及基準:
(一)依本辦法第九條之規定辦理,再由本部依申請獎勵金及申請出國補助二者,為不同之審查處理。
(二)申請單位提交申請文件後,由本部就相關文件進行資格文件審查,通過後召開審查會議,邀請產官學界專家,依據評分標準進行各申請案評分工作,以核定申請案及補助金額。
(三)國際展賽獎勵金及國際展賽獲獎後加值應用補助每年於年底時統整審查一次,審查時間由本部依實際收件情況或特殊情形召開會議審查之。
五、申請者注意事項:
(一)如同一案件,分別向二個以上單位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各申請計畫已獲得政府機關補助之項目,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補助之項目,本部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者,本部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獎勵金或補助經費。
(三)獲獎勵或補助者所提供之成果報告或作品發表(含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各項記錄作品,應同意授權本部作非營利目的自由運用於各項教育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網路行銷、戲院播放等活動。
(四)獲核定國際展賽獲獎後加值應用補助之計畫將於契約中由本部依計畫期程,明訂期數分配、撥款比率、工作報告繳交及經費核撥等規範。申請出國經費補助者,受補助者赴國外舉辦或參加國際展覽時,應於參展後檢附相關參展之照片或影片等資料辦理核銷。
(五)申請計畫展延並獲本部同意之受補助者,應依展延期程另訂協議書,並修正剩餘補助款之撥付期程。
(六)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另經費運用不得編列設備購置費,包括電腦器材、辦公設備、空調設備等資本門費用。
(七)因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本部得調整補助金額或為其他處置,受補助者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構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惟可提出終止契約之申請,並經審查同意後終止契約。自籌款應依計畫書及契約之約定運用。
(八)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
(九)獲本部獎勵或補助者,得配合本部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政策之需要參與相關活動。
(十)同一展或賽事曾獲得本計畫補助者不得再次申請。作品若同時獲多種獎項,僅能申請一次獎勵金,另一件作品若同時由多位創作者創作,其中一位創作者申請本部獎勵金時,需附相關切結書。
六、核銷結案:
通過審查後申請人應於展後1個月內(含例假日)提交結案相關資料辦理核銷撥款作業,檢送之相關文件如下,
1. 成果報告書。
2. 補助款收據。
3. 原始支出憑證(皆須為正本)。
經執行單位審查通過後,予以完成結案作業。
附加檔案: 修正重點說明和相關申請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