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培養文化創作人才,鼓勵藝術新秀進行相關創作發表,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
(二)經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公司、法人、機構、學校、團體、獨資或合夥事業(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協助前款單一或多位個人,辦理單一或整合型發表計畫,惟同一申請單位每年至多補助二案。
三、補助類別及項目:
(一)文學:
首次創作專書出版及其相關發表計畫。
(二)視覺藝術:
首次個人展覽、繪本專書出版及其相關發表計畫。
(三)音樂、舞蹈及戲劇(曲):
首次創作專場發表、創作專輯、樂譜或劇本出版及其相關發表計畫。
(四)影視媒體藝術及動漫:
首次漫畫專書出版(含圖文創作)、影片(展)映演或光碟出版及其相關發表計畫。前項補助不包括因學校課程、社團活動、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用之發表計畫。
四、補助內容及金額:
(一)補助發表所需演出費(含排練費)、材料費、場租、展場裝置費、裝裱費、設備租借、廣告文宣、翻譯、出版品印製(含編輯、校對、美編、設計、光碟壓製等相關費用)、保險、運費、機票等相關費用。但不包含硬體設備採購。
(二)個人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申請單位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申請案已獲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及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六、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每年分二期申請:
(1)第一期:
一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應於辦理年度前一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期間提出申請。
(2)第二期:
七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應於辦理年度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期間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經費補助申請表及計畫書(表格如附件一)各十份,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部。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部上班時內送達;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
(三)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七、評審及審查時間:
(一)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合第二點至第三點規定且可補正者,本部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建議補助金額。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三)評審標準:
就作品原創性及藝術性、申請計畫內容之重要性及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等綜合考量,並採競爭性評選。
(四)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部核定公告之,並書面通知獲補助者。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八、撥款及核銷:
(一)獲補助之申請案,應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撥款及核銷;獲補助者運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部辦理受補助案件撥款,原則採計畫結束後一次撥款方式辦理。但得視個案性質,採分期撥款方式辦理,本部並得要求獲補助者提報期中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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