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02年9月25日止。
二、申請者資格:
(一)電視節目類:
依中華民國法律經主管機關許可並領有證照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二)戲劇表演類:
經政府立案或設立登記之戲劇團體、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文化社團、大專校院相關藝術系所及公司。
三、補助類別:
(一)電視節目類:
自臺灣文學資產尋求焦點素材,以具厚實土地情感之在地文學作品、作家故事、書店或文學場景等為題材,編寫製播企畫案。其製播方式得以每日一書、每日一作家或每日一文學主題等方式呈現。前項企畫案之內容屬性為新聞、戲劇、綜藝或體育節目者,不予補助。
(二)戲劇表演類:
自臺灣文學資產尋求焦點素材,以具厚實土地情感之在地文學作品、作家故事為主題之戲劇(曲)。須於正式演藝場所演出,至少需在國內巡迴演出二場以上。
四、有關要點及申請表等,請自本部網站下載。
網 址:http://www.moc.gov.tw/law.do?method=find&id=445
聯絡人:人文及出版司
鄧立言 先生
電 話:(02)3356-7905
附加檔案: 申請書相關附件
相關連結:http://www.moc.gov.tw/law.do?method=find&id=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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