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本部為辦理促進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補助作業,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相關子法辦理。
公告事項:
一、補助需求:
本部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鼓勵私有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權人(空間提供者)將其空間(建築物)提供予本部主管之文化創意事業(受提供者)作為各類型創作、育成、展演等設施使用,其中,提供之空間須為合法空間,並提出具體空間修繕規劃、空間使用計畫等。另申請案有助於推動文創法第二十五條所定輔導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進駐,促進文化創意產業聚落之形成者,本部得提高其補助額度。
二、申請人資格:
(一)申請人為私有不動產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
(二)本部主管之文化創意事業得主動尋找適當空間,提出申請獎勵或補助。
(三)空間提供者與受提供之文化創意事業者,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
1. 關係企業或同一負責人。
2. 他方負責人為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
3. 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給予補助有偏頗之虞者。
(四)上述所稱提供之空間須為合法空間(建築物須有所有權狀、使用執照,且無償或優惠方案提供使用年限,自本部同意補助之日起,至少二年《含》以上),並以非政府委託經營,且非國營事業提供者為限。
三、補助對象:以私有不動產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空間提供者)為限。
四、補助項目:
空間提供者負擔下列費用之一者,得給予全部或部分之補助:
(一)設置或修繕創作、育成、展演設施之費用或其貸款利息。
(二)已繳清之地價稅及房屋稅。
(三)水費、電費、保險費或其他維持空間及其設施之相關必要費用。
五、申請文件:
申請者應提出空間利用計畫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建物所有權狀、使用執照等有權提供該合法空間使用之證明文件。
(二)受提供者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證明文件。
(三)無償或優惠方案提供空間使用之證明文件。
(四)所有人或所有權人(空間提供者)同意修繕之同意書。
(五)利息、費用及稅金之支出證明文件。
(六)其他本部所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六、申請期間、方式及審查:
(一)彙整收件及審查時間:
1. 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3年4月30日止之申請案件,預定於103年5月辦理審查作業。
2. 103年5月1日至同年8月31日申請之案件,預定於103年9月辦理審查作業。
3. 103年8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申請之案件,預定於104年1月辦理審查作業。
(二)申請方式:
檢具計畫書10份(含計畫書word檔、證明文件掃描PDF檔光碟2片),採掛號郵寄(以「中華郵政」郵戳為憑,郵戳日期以截止日為限);或專人送達方式(以本部收件時間為憑)則以截止日下午5:30前收到為主。寄件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文化部文創發展司產業應用科收。
(三)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四)申請日期以申請郵件之郵戳(專人送達者以本部收件時間)為憑。
七、審核程序:
(一)本部應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及業界人士若干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核空間利用計畫書、補助項目及金額。審查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二)審查標準:
就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並建議補助之期程、比率、金額等。
(三)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公告獲補助名單, 並正式函知申請人。
八、撥款及核銷:
(一)補助款之撥款事宜須簽訂契約並依約執行,補助經費採分期撥付方式辦理:
1. 第一期款(百分之五十)於獲補助單位檢送修正計畫書及第一期款收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獲補助單位於本部辦理期中審查會議或期中訪視時,應提具期中報告書8份(含電子檔2份),以簡報方式說明執行進度(並依計畫進度提出詳細設計書圖、工程發包契約書影本),並應經審查通過。期中報告如須修正,本部得以書面通知獲補助單位限期修正。
2. 第二期款(百分之五十)於本部召開期末審查會議,審查通過後獲補助單位再檢送全案原始憑證、支出明細、成果報告書及第二期款收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二)執行結果應依計畫實際執行金額、本部與其他經費來源分擔比率辦理結算,若有賸餘款應按本部補助額度比率繳回;如有違約金或逾期罰款時亦同。
九、有關補助辦法、申請表等,請自本部網站下載:
承辦人:廖小姐(02)6631-1348、馬先生(02)3356-8072
附加檔案: 計畫書和補助案Q&A
相關連結:http://www.moc.gov.tw/law.do?method=find&id=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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