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 | 【其它】 | ||||||||||||||||||||||||||||||||||||
單位名稱 / | 文化部 | ||||||||||||||||||||||||||||||||||||
單位地址 / | 10049台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30-1號 | ||||||||||||||||||||||||||||||||||||
單位網址 / | http://www.moc.gov.tw/notice.do?method=findById&id=1222766686935 | ||||||||||||||||||||||||||||||||||||
聯絡電話 / | (02)3356-8073、(02)66 | ||||||||||||||||||||||||||||||||||||
傳真電話 / | |||||||||||||||||||||||||||||||||||||
聯絡人 / | 陳小姐 、廖小姐 | ||||||||||||||||||||||||||||||||||||
E-mail / | 詳見官網 | ||||||||||||||||||||||||||||||||||||
詳細介紹/ | 依 據:本部為落實「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鼓勵優秀人才投入文化創意產業創業,特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2條第2項及相關子法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計畫所稱之「文創產業」,係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所指定之文化創意產業。 二、甄選資格: 符合本計畫申請人資格之個人或團體,提出「文創產業創業計畫書」,其內容須具有創業願景與可執行性,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創業計畫內容需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所指定之文化創意產業。 (二)需為未創業之文創產業創業企畫案。 (三)需為未創業之個人或團體;計畫書入選後,須依計畫書規劃之人力配置執行。 三、申請人資格: 年滿20歲有志投入文化創意產業,且尚未辦理公司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或2位以上國民共同組成之團體(團體成員皆尚未辦理公司登記),皆撰寫「文創產業創業計畫書」提出申請。 四、獎勵、補助內容: (一)第一階段: 所提創業計畫書經初審通過之申請者,應經本部或本部補助之育成中心專業諮詢顧問團隊之輔導,必要時針對創業計畫書之可執行性內容進行調整修正後,繼續投件參與決審;申請案經決審通過且申請者完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後,申請者應檢附計畫書(含電子檔)1份、公司營利事業登記完成之證明資料,及創業獎金核定數之收據等函送本部,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創業獎勵金新臺幣30萬元(含稅金)。 (二)第二階段: 本部預定於103年9月底前,辦理期中訪視或審查,獲本案獎勵之公司應提具期中報告書(含電子檔)5份,經本部確認後,由申請者檢送第2階段獎金新臺幣20萬元收據後,撥付創業獎勵金新臺幣20萬元(含稅金)。 (三)決審通過,且完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並實體進駐本部補助之育成中心,自進駐日起為期1年,每月可獲得至多新臺幣3千元補助。 (四)獎、補助名額依每年預算及實際申請案件之審查情形而訂。 五、獎金、補助款額與撥付核銷方式: 本計畫所核定獎勵之創業計畫個人或團體須設定單一代表人,且須為公司負責人。 (一)各階段獎、補助措施及金額說明:
(二)各階段申請與評審結果,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與獲選單位,惟相關獎金或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撥付。 (三)本計畫進駐本部補助之育成中心補助款應依補助項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繳回本部。 六、彙整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本次申請時間:自102年12月17日起至103年2月10日止。 (二)截止收件期限:為前款申請時間終日下午5時30分;上開終止日為例假日者,則順延1日。 (三)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檢具申請表1份(表格如附件)及創業計畫書10份,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部。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文化部文創發展司產業應用科收) (以郵戳為憑,專人送達者以本部收件日為憑),封面並請註明:「103年度創業圓夢計畫」申請案。 (四)創業計畫書之內容須包含以下內容:(參考格式如附件) 1. 創企業名稱與營運範疇。 2. 創企業之公司成立宗旨、整體願景規劃,及至少1年的企業營運發展方向、策略、商品樣態及特色、市場定位、商業模式、資金來源及創業可行性說明等。 3. 創企業成員配置與資歷說明。 4. 預期效益。 5. 其他相關有助於評審之資料。 (五)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通過評選,均不予退件。 七、評審方式: (一)本部邀集專家、學者與本部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審核申請計畫書。評審委員如涉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者,應予迴避。 (二)評審作業分二階段執行: 1. 初審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初審通過者,應針對審查意見,調整創業計畫書內容,並以修改後之計畫書參與決審。 2. 決審以書面及召開評審委員會議審查為原則;決審通過者,須依所提計畫書落實執行。 (三)所提創業計畫書須以1年為規劃期,評審重點與比重分配如下:
八、考評: (一)申請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計畫報名,且應擔保其通過初審、決審之計畫,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相關獎補助辦法、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本計畫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獎、補助款項,並於2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二)經本部撤銷獎、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本部其他相關獎、補助金。 (三)經核定獎、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資料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部將列為未來其他獎、補助案審核之重要參考。 九、本計畫內各階段評審通過之個人或團體,均須完成該階段之任務,無故中途退出者,須依照比例,無異議退還本部獎金或補助款。如有違反本計畫公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相關獎補助辦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依相關規定不予協助、獎勵或補助;已協助、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獎勵或補助。 十、本計畫之各項紀錄作品(含文字、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受獎、補助者應授權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不限時間、地點及方式自由運用於各項政策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等活動。受本部獎、補助之單位有義務配合本部舉辦各種推廣宣傳及媒體拍攝紀錄等活動。 十一、有關本案申請及審查方式、申請表等,請自本部網站下載。 聯絡人:陳小姐 、廖小姐 電 話:(02)3356-8073、(02)6631-13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