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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年度「文化部獎助參與文化創意類國際性展賽申請作業須知」

    類別 / 【其它】
    單位名稱 / 中華民國文化部 
    單位地址 / 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
    單位網址 / http://www.moc.gov.tw/notice.do?method=findById&id=1222766686975
    聯絡電話 / (02)8512-6590
    傳真電話 / (02)8512-6590
    聯絡人 / 文創發展司產業推廣科  李小姐
    E-mail /
    詳細介紹/

    壹、主旨 

    公告修正本部102年3月6日公告修正之「文化部獎助參與文化創意類國際性展賽申請作業須知」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貳、依據 

    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參、目的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助或補助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工藝設計及時尚設計、產品及視覺傳達設計、出版等產業之市場拓展、參與國外展會及競賽,提升產業化能力、輔導文化創意產業建立自有品牌及行銷國際之能量,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肆、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須具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資格條件之文化創意事業: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二、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三、具有相關文化創意知識、能力、造詣或技藝之個人。 


    伍、申請內容 

    申請者所提參展、參賽作品或內容,須屬本法第三條所定之產業類別,且其參展或參賽之主辦單位須符合下列條件 : 

    一、屬海外定期舉辦之展會或競賽。 

    二、參與國家至少十國以上。 

    三、於該專業領域具代表性。 


    陸、申請補助辦法 

    一、申請項目及獎補助金額: 

    (一)國際展會出國經費補助: 

    1. 申請者以公司、財團或社團法人、獨資、合夥事業、個人名義或以共同主題聯合八家以上單位共同參加國際性展會者,得申請補助部分之出國經費;以聯合提案方式申請者,應委由其中一家公司擔任共同代表提案。 

    2. 補助項目包括:

    報名費、國際機票費(須搭乘最捷徑之經濟艙機票,且以出發地至展會舉辦地為原則)、住宿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標準所列出差地區日支費之70%覈實補助住宿費)、場地租金、場地佈置費、作品運輸費及展品保險費;以公司、財團或社團法人、獨資、合夥事業、個人名義參展而提出申請補助者,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以聯合八家以上單位共同參展而提出申請補助者,每一申請案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限。 

    3. 出國期間所進行之活動須與展覽內容或主題相符,上述所有支出費用均應檢具單據核銷,其中住宿費用補助,以展覽期期間加展覽前後各一日之天數為限,機票費用須檢具機票票根、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及電子機票單。 

    (二)國際競賽獎勵金暨加值應用補助: 

    1. 申請者以當年度或前一年內獲國際性競賽前三名或其他重要特殊獎項之參賽作品提出申請者,其獎勵金以新臺幣二十萬元(含稅金)為上限,實際頒發之獎勵金額度,由審查委員會決議作成建議,並由本部核定之。 

    2. 申請者於提出上開獎勵金申請時,須同時提出獲獎作品後續加值應用、市場拓展或商業應用之一年期計畫,得申請最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之補助款。實際補助額度由審查委員會決議作成建議,並由本部核定之。 

    二、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國際展會出國經費補助: 

    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者參與次年度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期間國外展會之申請。當年度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受理申請者參與當年度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展會之申請(申請表詳參附件一)。 

    (二)國際競賽獎勵金暨加值應用補助: 

    申請者應於當年度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向本部提出申請(申請表詳參附件二)。 

    (三)申請國際展會出國經費補助、國際競賽獎勵金暨加值應用補助,如具特殊或時效性之
    申請案,經本部專案核定者,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 

    (四)申請者須依據第陸項第三點準備申請應備文件一式十份及全案資料光碟一份,以掛號
    郵寄至文化部文創發展司(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5樓),信封請註明:「文化部獎助參與文化創意類國際性展賽」申請案、申請類別及項目。 

    (五)申請日期以申請郵件之郵戳為憑。相關申請資料概不退還,如有需要請自行備份。 

    三、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格。 

    (二)申請者為公司、財團或社團法人,須檢附立案證書影本;申請者為個人,須檢附身分證。 

    (三)申請出國經費補助者,應檢附同意參展等相關文件影本、聯合參展同意書及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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