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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臺北市傳統藝術季」節目徵選及邀請作業辦法

    類別 / 【徵件競賽】
    單位名稱 / 臺北市立國樂團
    單位地址 / 10042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53號
    單位網址 / http://www.tco.taipei.gov.tw/ct.asp?xItem=48602871&ctNode=16867&mp=119041
    聯絡電話 / 02-23832170 分機233
    傳真電話 / 02-23119929
    聯絡人 / 曾亦欣小姐
    E-mail / 請查閱官網
    詳細介紹/

    (更多甄選訊息及申請表,請下載本網頁中之「2014年『臺北市傳統藝術季』節目徵選及邀請作業辦法」檔案)


    一、徵選主旨
    臺北市立國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為增加2014年「臺北市傳統藝術季」節目之豐富多樣性,以及落實辦理方式公平公開之原則,將藉由公開徵選的方式,邀請學者專家擔任評議委員,評選適合本藝術季之優秀節目,為臺北市文化活動增添更多的新意。


    二、活動時間及地點:
    預計自民國103年3月30日至6月2日間辦理,演出地點以臺北市中山堂(中正廳、光復廳)為主要演出場地,並得配合演出需求另訂之。


    三、徵選主題:
    本次徵選為慶祝臺北市建城130週年,節目規劃主題以和臺北市建城有關之故事與題材為原則。


    四、徵選內容
    (一)徵選節目之主題以展現臺灣多元傳統表演藝術文化為主軸,並發揮傳統與創新之精神,舉凡音樂、舞蹈、戲劇、歌樂等表演藝術,演出形式不拘。
    (二)各類表演節目之邀請不設場次限制,以符合藝術季之需求與不逾本年度傳統藝術季經費為原則,但以新製節目為優先考量。
    (三)節目長度(含中場休息時間)音樂類節目以110-120分鐘為度,戲劇與舞蹈類以120-140分鐘為度。
    (四)評議依據
    由評議委員依企劃書及影音資料內容評議,評議項目與比重如下﹔
    1.藝術展演能力(35%)
    2.藝術原創、創意性(30%)
    3.企劃之周延性及可行性(15%)
    4.報價合理性(20%)
    ※企劃如有邀請傳統藝師參與演出,並附上演出同意函,得作為節目評議加分之依據。
    (五)如獲選為演出節目,所送企劃書內容及經費明細表將視同合約之一部份,如有必須變更之需求,須於演出前提出書面申請,並獲本團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六)節目演出後如與合約不符者,本團得視情節輕重,列入記錄,做為爾後再受理該團隊所提企劃之參考。


    四、送件辦法
    (一)申請人資格﹕於國內登記立案之演出團體或藝術經紀公司(演出者不限國內外個人或團體),學校單位、法人機關,或具公開表演或策劃製作能力之機構或個人。
    (二)繳交資料(資格審查資料):
    1.送件人檢附單位登記立案證明乙份;個人送件人檢附身分證明文件乙份。
    2.送件單位或個人簡歷乙份。
    3.節目企劃書。以A4大小,橫式書寫,左側裝訂,內容需含預定演出日期,演出者、製作群名單、簡介、劇照(新製節目可於入選後後補),節目內容介紹及長度,符合本次徵選特色之說明。封面一律採用本團提供之申報表(附件一),並詳填之,乙式十份。
    4.演出者相關影音資料。(如CD、DVD至少乙份,並請先將資料標註評議播放段落)。
    5.預算表,演出費內即含其所有費用。由送件人填表後,合併裝訂於企劃書後,說明如下:
    (1)除演出費之外,如有燈光音響、旅運費、保險費等費用,請申請單位檢附其單價相關之佐證資料(如估價單等)。
    (2)場租、宣傳印刷品、節目單、錄影、錄音費用由本團統一辦理,不需填報於預算表內。
    6. 用印(簽章)切結書。
    (三)送件截止日期:102年4月30日下午17:00止;以親送或掛號郵遞寄達時間為準。
    (四)送件地點:臺北市10042中正區中華路一段53號,臺北市立國樂團演奏組收。
    (五)所送資料不論入選與否均不退還。


    五、徵選及邀請程序
    (一)通過資格審查者逕行進入節目評議階段。
    (二)經評議委員會議評選,入選者於本團網站公告之。
    (三)依公告順序進行個別協商議價。
    (四)通過議價及雙方合議演出之細節後,本團將依據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邀演事宜。


    六、票房獎勵方式
    徵選節目一律售票,售票價格及金額由雙方於簽訂演出合約時訂定。以鼓勵承製單位確實推動票務工作,提高觀眾參與之熱忱。
    (一)票房收入未達可售票房(座位全數售出)總額40%,本團將自演出承攬費用中扣除10%予以繳庫。
    (二)票房收入超過可售票(座位全數售出)總額70%(不含)至80%(含)間,甲方得支付乙方超過可售票總額70%以上金額之三分之一為票房獎勵金;票房收入超過80%(不含)以上,甲方得支付乙方超過可售票總金額70%~80%間三分之一加上超過可售票總額80%(不含)以上金額之二分之一為票房獎勵金。
    (三)前述座位數之計算均須扣除公關票券及工作席。
    (四)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本項給付金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10%為限。


    七、聯絡方式:本資訊公告於本團網站http://www.tco.gov.tw
    洽詢徵選內容請於上班時間電洽02-23832170 分機233 曾亦欣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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