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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2013年台灣國際文化創意產業博覽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參展輔助」申請須知

    類別 / 【其它】
    單位名稱 / 文化部
    單位地址 / 10049台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30-1號
    單位網址 / http://www.moc.gov.tw/notice.do?method=findById&id=1222766686649
    聯絡電話 / (02)2343-4000
    傳真電話 / (02)2343-4000
    聯絡人 / 詳見官網
    E-mail /
    詳細介紹/

    一、依據:

    (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2條第1項第11款: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文化創意事業協助、獎勵或補助事項(市場拓展)。

    (二)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作業要點第16點:本部為推動具有文化創意產業特殊性及時效性之專案,得就年度預算保留部分經費,於年度內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

    二、目的:

    2013台灣國際文化創意產業博覽會(以下簡稱台灣文博會)將於11月21日至24日假世貿南港展覽館舉辦,本次展會進入第四屆,已經朝向定期常態性推動辦理,也成為台灣文創企業年度參展行銷推廣之固定活動與業務。

    本年度展會以工藝設計為徵展主軸,延伸至相關工藝技術、產製研發等周邊產業,包含家具家飾、生活用品及文具禮品等範疇,鑒於台灣文創產業之業者多屬中小型及微型企業,除了如琉璃工房、法藍瓷、八方新氣等躍上國際的成熟品牌,更有為數眾多的微型文創,隱匿於街道巷弄中進行創作,亟待發掘並提供展示舞台。   

    擬結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資源,除整合地方工藝匠師或品牌,更鼓勵發掘隱匿於各地鄉鎮巷弄間進行創作的工藝設計領域新秀共同參與臺灣文博會,展現地方工藝產業新風貌,並協助在地產業開拓市場及與國際交流合作等目標。

    三、申請資格: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文化局(處),集結10個以上在地微型工藝設計領域業者,對象包含核心創作者、個人工作室或員工數未滿5人的微型事業,並以能呈現在地特色、空間美學及創新素材應用等內容之主題策劃方式報名參展。

    四、申請項目與金額:

    (一)攤位輔助:
    預計徵選10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案提供免費淨地展位,免費淨地空間以36平方公尺以上,不超過90平方公尺為原則。

    (二)展示補助:

    另選出3個最佳提案提供補助,每單位以新台幣30萬元為上限,補助項目包含支用於台灣文博會參展展區之裝潢費及展品運輸費,由本年度台灣文博會策展委員會進行審查,並經本部核定後補助。

    五、彙整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即日起至102年7月22日受理收件,本部得視收件情況延長其收件時間。
    (二)申請單位應檢具申請計畫書10份,以掛號郵寄(以「中華郵政」郵戳為憑,郵戳日期以截止日期為限);若非透過「中華郵政」郵寄者,或專人送達方式(以本部指定收件單位時間為憑)則以截止日下午5:30前收到為主。寄送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390號6樓2013台灣國際文化創意產業博覽會推動辦公室(縣市政府文化局(處)參展輔助計畫)收。
    (三)本部受理申請案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同意補助,均不予退件。

    六、評審及審查時間:

    (一)由本年度台灣文博會策展委員會依本須知規定之申請資格、計畫書格式、所附文件及經費編列等要項進行審查。
    (二)審查基準包含下列事項:

     
    項次 審查重點 說明 比例
    攤位設計
    設計理念、台灣或華人文化元素運用、創新美學表現、視覺設計、綠能環保素材使用等
    50%
    展品內容
    展品豐富度、地方特色、代表性等
    30%
    行銷策略
    宣傳方式、工具、期程等
    10%
    其他
    計畫完整性、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等
    10%



    七、經費核撥及結案作業:

    獲補助單位須於102年12月5日前,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檢送其成果報告書、結案報告表、結案經費明細表、剩餘款、納入預算或追加預算證明及領據等相關證明文件各一份至本部辦理結案手續,經審查通過後辦理撥款。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或辦理結束後尚有剩餘款項,應依補助比例繳回相關經費。

    八、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於通過攤位輔助後,須依「2013年台灣國際文化創意產業博覽會參展簡章」規定程序進行報名,填具相關資料。

    (二)主辦單位基於展會整體考量,有不接受提案及依提案內容提供適當攤位輔助或展示補助之權利,通過單位並須接受承辦單位整體展會視覺系統設計建議,以及配置展區及變更攤位之指示,相關參展注意事項並須依「2013年台灣國際文化創意產業博覽會參展簡章」規定辦理。

    (三)經費補助原則如下(檢附最新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如附件4):

    1. 直轄市及縣(市)財力狀況屬第一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
    2. 直轄市及縣(市)財力狀況屬第二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六十。
    3. 直轄市及縣(市)財力狀況屬第三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
    4. 直轄市及縣(市)財力狀況屬第四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
    5. 直轄市及縣(市)財力狀況屬第五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

    (四)本須知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事先提報修正計畫送本部核定。
    (五)獲補助單位如有違反本須知規定或其他相關法令,本部得撤銷補助款,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六)依本須知核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補助款應納入年度預算辦理,並依規定自行編列地方配合款。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倘執行確實有困難,得依照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及相關規定辦理。
    (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應依本部補助比例繳回。
    (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本須知有關事項,應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計畫型補助款補助之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本部補助辦理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及研究成果,應無償提供本部非營利使用。為擴大宣導,請於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中,於適當位置以會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本部為指導單位,並標示本部網址;必須於相關記者會、新聞媒體聯繫中加強宣導本部為指導單位及策辦主旨。

    (十)本須知補助之各項記錄作品(含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經授權單位得自由運用於各項教育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網路行銷、戲院播放等活動。

    附加檔案: 申請表相關附件

    相關連結:http://www.iccie.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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