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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2013-2期常態補助6/1起收件,受理本年度10月份以後之計畫

    類別 / 【其它】
    單位名稱 /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單位地址 / 台北市106仁愛路三段136號二樓202室
    單位網址 / http://www.ncafroc.org.tw/news_show.asp?tp=1&id=2246
    聯絡電話 / 02-27541122
    傳真電話 /
    聯絡人 / 詳見官網
    E-mail / 詳見官網
    詳細介紹/

    2013年第二期常態補助計畫於6月1日至7月1日收件,受理2013年10月1日以後的計畫,歡迎有意申請的藝文工作者與團體,把握收件時間提案申請。

    2013-2期常態補助受理申請的類別為文學、美術、音樂、舞蹈、戲劇(曲)、文化資產(含民俗技藝)、藝文環境與發展,以及一年一審的視聽媒體藝術類。僅於每年第二期受理申請的項目包括展演空間營運、排演場所租金、創作、委託創作、駐團藝術工作者等。各類別與項目之相關作業說明、表格可至國藝會網站補助廣場之「補助辦法與表格」下載。
    有關線上申請方式,請申請者上網查閱藝文補助線上申請系統導覽地圖。本會亦將於6/21下午辦理「補助申請填表說明會」,歡迎至國藝會網站 「補助廣場-2013補助填表說明會」報名參加。

    以下為各類別補助申請之提醒暨建議事項,希望能協助各位補助申請之相關工作並使審查會議更加順利進行。下述僅為提醒事項,申請相關事項仍請詳閱相關作業說明。

    類別

    提醒暨建議事項

    文學

    1.本期仍受理創作項目。

    2.出版項目,請務必提供出版品目錄、全部出版內容100%(預作編輯整理)各兩份。

    美術

    1.創作、展演空間營運項目一年一審,於本期受理。

    2.展演空間營運項目,年度營運計畫須說明營運目標與策略,並檢附經營管理人員專業背景資料。

    3.國際文化交流項目,若能以推展並增加我國在國際能見度之企劃方案尤佳。並請提供邀請單位之邀請函。

    4.所提交之作品圖檔格式,請以jpg檔格式呈現。

    音樂

    1.創作、委託創作、展演空間營運、排演場所租金、駐團藝術工作者項目一年一審,於本期受理。

    2.研習進修項目,請盡量提供師資之有聲資料供審。

    3.演出項目申請案,演出曲目請加註「作曲者」,樂團邀請外籍暨客席指揮,請提供有聲暨影像料審查。

    4.室內樂有聲資料之演出編制,須與申請計畫相符。

    5.個人獨奏/唱須以演出者個人名義提出申請。

    6.出版項目申請附件之部分出版品提醒:

    平面出版品:部分出版內容50%以上二份(須經編輯整理)

    有聲出版品:部分出版內容或毛片。

    7.排演場所租金、展演空間營運項目,請提供時效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影本,且承租人應為申請者,期限須含2014年。

    舞蹈

    1.創作、委託創作、展演空間營運、排演場所租金、駐團藝術工作者項目一年一審,於本期受理。

    2.演出項目請提供與申請計畫相符之編舞者影音資料。

    3.演出項目如為舊作巡演,請提供該作品之影音資料。

    4.排演場所租金、展演空間營運項目,請提供時效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影本,且承租人應為申請者,期限須含2014年。

    5.申請國際文化交流(出國)項目,請提供邀請單位正式邀請函。

    戲劇()

    1.創作、委託創作、展演空間營運、排演場所租金、駐團藝術工

    作者項目一年一審,於本期受理。

    2.研習進修項目,請盡量提供師資之有聲資料供審。

    3.演出項目如為舊作巡演,請提供該作品之影音資料。

    4.出版項目申請附件之部分出版品提醒:

    平面出版品"部分出版內容50%以上二份(須經編輯整理)

    有聲出版品"部分出版內容或毛片。

    5.排演場所租金、展演空間營運項目,請提供時效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影本,且承租人應為申請者,期限須含2014年。

    文化資產

    出版項目,請務必提供出版品目錄、部分出版內容50%以上各兩份。

    視聽媒體藝術

    1.申請者須為計畫之導演本人。

    2.團體申請者,應檢附導演同意書。

    3.在校學生應檢附「非學校課堂作業」及「非學校單位出品」之切結書。

    4.「映演」項目申請,補助範圍限國內紀錄片、實驗電影、動畫短片,映演場地限於國內公開場所,不含學校。

    藝文環境與發展

    本類支持藝文工作者或團體長期經營並提升藝文發展環境,以增進公共利益。鼓勵經營藝文網路社群及虛擬社群,並能提升觀眾參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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