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五條及「文化創意事業原創產品或服務價差優惠補助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一、申請人資格及補助對象:
(一)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法人、合夥、獨資或個人。
(二)商品須為曾經獲得「2010年文創精品獎-原創設計類」、「2011年文創精品獎-原創潛力獎」或「2012年文創精品獎-新銳大獎」之原創實體產品。
二、補助項目:申請人以優惠價格提供消費者之原創產品,其中之「價差」。
三、申請文件:
符合上述補助項目之產品應於其開始對外提供3年內,且須自99年1月1日後於國內相關通路上市販售者,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產品銷售計畫書:
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102年度計畫執行期程為自核定日起至102年11月30日止)
1. 產品說明:應提出產品構想、產品名稱、產品內容說明等。
2. 產品之定價及價差優惠方案。
3. 刺激消費之預期效益。
4. 其他本部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二)附件資料:
1. 事業立案證明或創作者個人資料。
2. 研發創作資料。
3. 其他經本部規定應備之文件、資料(如最近一年財務結帳報表、產品明細,且不得為本部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國家藝術基金會或本部附屬機構申領補助者。)
四、本次申請審查期間、方式及審查:
(一)申請收件及審查時間:
自公告日起至102年7月31日止收件,預定於102年8月辦理審查作業。
(二)申請方式:
檢具本案產品銷售計畫書10份,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部(100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B區2號)向本部提出申請,封面並請註明:「文創精品獎」原創產品價差優惠補助」申請案。
(三)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四)申請日期以申請郵件之郵戳(專人送達者以本部收件時間)為憑。
五、審核程序:
(一)本部將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及業界人士若干人組成審查小組,就申請案進行審查。審查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33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二)評審標準:
產品之原創程度占20%、產品銷售計畫之可行性占40%、刺激消費之效益程度占40%,並建議補助比率、金額等。
(三)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公告獲補助名單, 並正式函知申請人。
六、撥款及核銷:
(一)補助款之撥款事宜須簽訂契約並依約執行,補助經費採分期撥付方式辦理:
1. 第一期款(百分之五十)於獲補助單位檢送核定計畫書與本部簽約後,檢送第一期款收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2. 第二期款(百分之五十)於全案計畫完成後,檢送成果報告書、全案原始憑證、支出明細及第二期款收據,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
(二)執行結果應依計畫實際執行金額、本部與其他經費來源分擔比率辦理結算,若有賸餘款應按本部補助額度比率繳回;如有違約金或逾期罰款時亦同。
七、評審結果公告後,獲補助者應將價差優惠以印刷、黏貼或其他標示方式顯示於原創商品之宣傳品、價目表、包裝或其他明顯處。
八、獲補助者應報名本部主辦之「2013臺灣國際文化創意產業博覽會」並於展會現場進行促銷活動,以刺激獲本案補助商品之消費效益程度,並達到推廣得獎作品之成效。
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補助;已獲本部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國家藝術基金會或本部附屬機構申領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
(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二)產品侵害他人權利。
(三)對於補助之事項重複申請。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就補助之核准所為之付款。
十、有關補助辦法、計畫書參考格式等,請自本部網站下載。
網 址:http://www.moc.gov.tw/law.do?method=find&id=261
聯絡人:文創發展司 周小姐
電 話:(02)3356-8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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