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拓展民間社會之國際視野,增進國人對東南亞文化、歷史、社會發展之深度認識與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東南亞國家,指新加坡、泰國、印尼、馬來西亞、越南、菲律賓、汶萊、緬甸、寮國、柬埔寨。
三、申請者資格: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民間團體。
四、申請案應具備條件
(一)獲薦邀人士兼具下列資格條件:
1. 具東南亞國家國籍,且依所屬國之法令已無須服兵役及無限制出境之情事。
2. 截至本要點公告申請期間之終日止,已持續從事第二款所列舉活動三年以上,有具體實績、成果者。
(二)申請來臺文化交流合作係指從事策展、演出、創(寫)作、社區營造、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實習、田野調查與紀錄、研究、採訪、報導、工作坊、拍片、公民社會相關活動或合作等。
(三)來臺交流合作期間不逾六個月。
五、補助額度及項目
(一)補助金額:每一申請案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
(二)補助項目:
1. 獲薦邀人士來臺交流合作期間支出之以下費用:
(1)交通費:包括獲薦邀人士來臺住所地至我國往返之機票費用(限經濟艙機票)、搭乘國內大眾陸運工具(以由機場至住所地為限)及簽證費用。
(2)保險費:來臺交流合作期間得依實際需求於保額上限新臺幣四百萬元之「旅行平安保險」辦理。
(3)住宿費:每日以新臺幣一千四百元為上限,採核實支付。
(4)創作費(不含獲薦邀人士另自付之所得稅額)。
(5)生活費:每日以新臺幣五百元為上限,採核實支付。
2. 與計畫執行期間直接相關之成果發表、推廣宣傳費。
六、申請作業期程
(一)原則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對外受理申請,實際時間由本部另公告之。
(二)申請者應於前款規定公告期限內以親送(含委託他人)或付郵遞送至本部文化交流司亞太交流科。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以本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
七、申請程序
申請者應檢具詳細之計畫書一式十份(含申請表,格式如附件)、光碟資料一份,於申請期間內備函向本部提出申請,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年度東南亞人士來臺文化交流合作補助」。申請文件、資料及其附件,不論補助與否,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一)申請者立案登記証明書、營運狀況說明。
(二)申請者近三年辦理專業文化交流活動成果資料,含影音及書面報告、照片、海報、媒體報導、曾辦理外國文化人士來臺交流接待作業之實績、外國文化人士簡介。
(三)獲薦邀人士同意來臺交流合作意向書(須由獲薦邀人士本人親簽、確切聯絡資訊)、東南亞國家國籍身分證明、個人簡歷、無違反第四點第一款規定及符合第二款近三年從事藝文創作、展演、策辦、修復保存維護之實績、專業證明、成果專案報告、獲獎紀錄、著作報導作品清冊及內容簡述,著作作品影音或文字圖檔需儲存於光碟片,儲存格式應與個人電腦相容。
(四)獲薦邀人士之推薦書、申請者遴選方式及理由說明。
(五)申請計畫:
含預定來臺期程、旨趣、交流合作計畫,包括策展、演出、創(寫)作、社造、文化資產保存及修復、實習、田野調查、紀錄、研究、採訪、報導、工作坊、拍片、公民社會活動或合作等;預期效益、成果發表計畫及在臺住所地詳細介紹。
(六)執行進度表。
(七)經費預算表。
八、評審與考核
(一)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依申請者專業及經驗,申請計畫內容之重要性、專業性、效益性、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經費補助需求等項目進行評審,並提出建議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實際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部核定。
(二)評審委員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評審委員在評審申請案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三)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公告並函知獲補助者。
(四)本部將不定期進行實地訪視或考核,以瞭解計畫實際執行情形。獲補助者應依本部之查核意見辦理。
九、撥款及核銷
(一)補助金分二期撥付。其中第一期款為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於獲補助者與本部完成簽約並檢具第一期款收據,經本部審查合格後原則於三十日內撥付之。其餘第二期款補助金之撥付,須俟獲補助者依第二款所定期限檢具應備文件、資料,經本部審查合格後,原則於四十五日內核實撥付之。
(二)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或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將收據、實支經費明細、原始支出憑證(交通費應檢附「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機票票根」及相關原始單據、醫療保險費應檢附「投保保單」、「支付收據」及相關原始單據、創作費應由獲薦邀人士簽收本部「收據」)、成果報告書等紙本函送本部憑辦核銷;逾期未交付或交付不完全者,經本部通知限期補助正仍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本部得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將第一期補助金額依本部指定之期限繳回。
(三)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執行期間相符。
十、權利與義務
(一)獲補助者應積極協助獲薦邀人士辦理來臺簽證,並妥安排協助獲薦邀人士在臺期間之交流、創作、居住等事宜。
(二)本部得要求獲補助者及獲薦邀人士配合接受媒體採訪、參與文化活動等,及配合於本部所屬網站或其他傳播途徑行銷、介紹及推廣本計畫理念與成果。
十一、注意事項
(一)獲補助者應於收本部通知後十五日內與本部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簽約者,本部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補助契約書由本部另定之。
(二)經本部核定之補助計畫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履行時,應事先函報本部同意。
(三)補助金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支出項目如涉及個人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由獲補助者自行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
(四)獲補助者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除依本要點、補助契約規定辦理外,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五)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或類似之案件已獲本部其他補助或本部附屬機關、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者,不得依本要點提出申請補助;已提出者,應不予受理。
(六)申請者曾獲本部補助而無法履約且情節重大者,申請案不予受理。
(七)同一申請者於申請年度提送之申請案不以一案為限。但該申請者於同一年度獲補助之申請案,至多不得逾三案。
(八)獲薦邀人士如因特殊事由須中途退出或長時間(七天以上)離開住所地者,須經獲補助者函報本部同意後,始可退出或離開住所地。經本部書面同意者,將依比例扣除不在住所地期間之生活費、住宿費補助金;違反者,本部將視情節廢止或撤銷補助。
(九)獲補助者應保證交付本部之相關著作,不致侵害第三人權益,如有侵害第三人權益者,獲補助者應負責處理,如因此致本部受損害時,獲補助者應負賠償責任。
(十)獲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補助契約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二、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
附加檔案:申請書(含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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