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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主類別 |
文化部獎補助及資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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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類型 |
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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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概要 |
依 據: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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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主管機關 |
文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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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 |
承辦人:文創發展司產業推廣科 鄧小姐
電 話:(02)3356-8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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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及資格 |
須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下列資格: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二)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紀之獨資、合夥事業。
(三)具有相關文化創意知識、能力、造詣或技藝之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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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階段 |
市場拓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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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
(一)出國經費補助:
申請者至遲應於活動或出國前30天備齊資料提出申請(申請表詳參附件一)。
(二)獎勵金:
申請者獲獎後,至遲應於當年度10月31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參加當年度11月1日至12月31日展賽獲獎者,得納入次一年度審查,申請表詳參附件二)。
(三)國際展賽獲獎後加值應用補助:
申請者獲獎後,應於每年度10月1日至31日向本部提出申請(申請表詳參附件三)。
(四)申請出國經費補助、獎勵金及國際展賽獲獎後加值應用補助,如具特殊或時效性之
申請案,經本部專案核定者,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
(五)申請者須準備第伍項第三點應備文件一式10份及光碟一份,以掛號郵寄本部文創發展司(100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二號三樓),信封請註明:「文化部獎助參與文化創意類國際性展賽」申請案、申請類別及項目。
(六)申請日期以申請郵件之郵戳為憑。相關申請資料概不退還,如有需要請自行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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