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文化部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
(一)計畫類:
第一期受理時間自本要點生效日起至102年12月16日止,受理明(103)年1月至6月辦理之活動。第二期受理時間為明(103)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受理明(103)年7月至12月所辦理之活動。
(二)營運類:
受理期間自本要點生效日起至102年12月16日止,受理明(103)年1月至12月營運計畫。
二、申請資格:
(一)計畫類
經政府機關許可登記或立案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大專院校、美術類博物館、從事文化藝術事業之出版機構等團體或組織。
(二)營運類
經政府機關許可登記或立案滿一年且具固定專職人力一人以上,經營或從事視覺藝術事務之財團 法人、社團法人或團體等非營利組織。。
三、補助項目: 凡於國內辦理並符合下列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計畫類
1. 國際性展覽、博覽會、雙年展、研討會、年會、美術競賽等。
2. 視覺藝術出版計畫(不含個人展覽之專輯)。
3. 視覺藝術人才培育計畫。
(二)營運類
長期從事視覺藝術相關之創作、策展、研究、推廣等非營利組織營運發展。
四、補助金額:
(一)計畫類
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項目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括受補助單位之人事行政管理費及電腦軟體建置等資本門支出。每案補助金額上限為全案總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
(二)營運類
補助視覺藝術團體推動年度計畫之專職人員薪資、行政管理費、場所租金等。每案補助金額上限為全案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五、申請方式:
請於申請期間內檢附申請表、計畫書及證明文件,一式各五份。逕寄文化部(10049台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30-1號)藝術發展司視覺藝術科(信封請註明:申請視覺藝術類補助)
六、有關要點詳情及申請表,請逕自本部網站下載。
網 址:http://www.moc.gov.tw/law.do?method=find&id=215
承辦人:藝術發展司 李佩璇 小姐
電 話:(02)3343-1970
附加檔案: 申請表及計畫摘要
相關連結:http://www.moc.gov.tw/law.do?method=find&id=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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