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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博物館事業推展補助作業要點

    類別 / 【其它】
    單位名稱 / 文化部 
    單位地址 / 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
    單位網址 / http://www.moc.gov.tw/law.do?method=find&id=400
    聯絡電話 / (+886)-2-8512-6000
    傳真電話 / (+886)-2-8512-6000
    聯絡人 / 詳見官網
    E-mail / 詳見官網
    詳細介紹/

    一、為鼓勵公、私立博物館、國內大學校院及民間從事博物館相關事業之組織或團體等共同推動博物館事業之發展,照顧弱勢團體之文化權、加強博物館資源整合運用及行銷、促進博物館跨域合作及推展博物館文化交流、提升及增廣博物館在職人員專業智能及國際視野等,以充分發揮博物館效能,特訂定「文化部博物館事業推展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直轄市及縣(市)立博物館。 

    (二)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 

    (三)依法立案或登記之法人或團體(從事博物館相關事業之教學、研究、教育推廣及經營管理者)。 

    三、補助類型: 

    (一)第一類:博物館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 

    鼓勵公私立博物館結合大學院校或社區資源,提供博物館從業人員進修及產學合作管道,加強博物館營運之專業效能。

    1. 人才培育:

    針對博物館屬性及專業需求,開辦博物館專業人才培育課程,包括博物館經營管理、詮釋溝通、公共服務及行銷、典藏研究維護、文化創意產業等。

    2. 產學合作:

    提供國內外青年(十八至三十五歲)博物館從業人員或學生駐館實習機制,透過人員之專業提升及產學合作連結。 

    (二)第二類:建構博物館館際策略聯盟 

    針對特定區域或博物館類型,籍由觀摩合作或大館帶小館等策略聯盟方式,強化博物館營運管理、典藏研究、教育推廣,以建立館際網絡連結機制。

    (三)第三類:博物館資源整合及行銷建立公、私立博物館館際輔助機制,整合區域內其他資源,進行地方文化特色主題串連或異業結盟,以系統性介紹臺灣多元文化內涵及特色,促進區域博物館群聯合行銷。

    (四)第四類:加強國際與兩岸博物館之合作與交流 參與國際博物館專業組織及會議、辦理博物館國際研討會、展會、專業組織年會、巡迴展等;針對典藏、研究、展示、教育、出版等博物館核心課題,連結國際、兩岸與臺灣博物館或專業社群,結合臺灣在地產業或藝文特色,建立平等、互惠之合作與交流,提高我國博物館之國際知名度。

    (五)第五類:博物館倡導文化平權專案推廣計畫 針對弱勢團體、偏鄉地區、文化資源缺乏、原住民、新住民、其他少數族群、性別、人權或社區特殊議題等規劃辦理之相關活動或專案計畫,以具創新及助益文化平權之計畫優先補助。

    四、補助項目及原則: 

    (一)提案計畫可針對第三點單一補助類型之工作項目提案,或針對跨類型之工作項目整合提案。惟申請單位於各年度以提出一個計畫為原則。

    (二)提案計畫之執行期程,以單一年度執行完畢為原則,如確有實際需求,得為跨年度計畫。屬跨年度計畫者,應於提案第一年研提整體計畫、計畫期程、分年計畫構想及分年經費;經審核通過後,須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提送下一年度執行計畫,由本部審查同意後核予經費。每年度之執行計畫應於當年底前完成年度補助經費核銷。


    (三)本要點之補助款均為經常門,不補助常態性行政管理等基本營運費、紀念品或商品
    製作費,及資本門之機械設備、投資、網站(資料庫)系統建置等費用。

      
    (四)文化平權專案推廣計畫之提案計畫性質屬一般性聯誼或慰勞性活動者,不在本要點補助範圍。

    (五)基於政府資源公平分配原則,同一提案計畫已獲得本部、本部附屬機關(構)或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者,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本部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六)政黨主辦、合辦或承辦之活動計畫不予補助,且不得以個人或其他團體名義送案申請。

    (七)博物館人才培育以補助非學分課程(以十八小時為單位進行規劃之短期密集課程)、研習活動(講座及研討會等)、人員駐館實習及產學合作等,並於提案計畫提出課程及研習活動規劃,基於資源平衡,提案單位需於所在縣市以外之其他縣市或文化資源弱勢地區開辦專業課程或合作計畫。各項課程之參與學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為博物館從業人員。

    (八)前款為擴大博物館在職人員進修管道,鼓勵以不增加補助經費項目方式,整合學校資源共同運用。


    (九)國外差旅費:

    1. 以辦理國際館際合作及交流、參與博物館專業組織及年會、於國外辦理博物館專業課程或博物館展會為原則,核銷及結案並需檢附洽談紀錄、簽署博物館合作協定或備忘錄、課程及展會成果紀錄等文件。

    2. 相關費用依據「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等規定辦理。

    3. 行前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應於一個月前函文本部,經審核同意後執行,否則不予事後認列及核銷。


    (十)人事費:

    1 .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工作人員之人事費,準用教育部「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或國科會薪資標準(第一年計)等相關規定辦理。

    2. 人事費不補助年終獎金,並以不超過核定年度總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十一)出席費、交通費、膳宿費、臨時工資、編輯費、印刷費、稿費、翻譯費、行政管理費及雜費等相關業務經費,依據政府機關各相關規定辦理。雜支及行政管理費(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直轄市及縣(市)立博物館不得編列行政管理費)經費編列合計上限為業務費的百分之十,並附用途說明。


    五、經費補助原則: 

    (一)本要點補助經費原則採取競爭型機制,由評審小組決議後,簽報本部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之。 

    (二)補助金額︰ 

    1. 每一年度執行計畫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但屬跨類整合型計畫,且經評審小組決議具重要意義之提案,不在此限。

    2.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直轄市及縣(市)立博物館: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如附件一,如有新訂頒之規定,以新公告版本為準),每一申請計畫最高補助比率如次,受補助單位應依規定編列地方配合款,納入預算辦理。 

    (1)第一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2)第二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六十。 
    (3)第三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七十。 

    (4)第四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八十。 

    (5)第五級為核定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九十。 

    3. 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依法立案或登記之法人或團體,以部分補助為原則,如經評審小組決議具重要意義之提案,不在此限。

    六、申請書內容: 

    (一)封面及申請書(如附件二、三)。 

    (二)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如為政府機關(構)及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無需檢附。 

    (三)提案計畫書,包括計畫緣起、提案類型、計畫目標、計畫構想及內容、執行方法、計畫期程(含各項工作甘特圖及預定工作進度表)、工作團隊成員及分工、經費預算(應列明全部經費明細及向各機關(構)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為跨年度計畫,應分年進行編列)、預期效益及成果評估指標(含量化指標與質化指標)、近三年博物館相關工作實績與成果等(如附件四)。

    (四)博物館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館際合作、策略聯盟、博物館資源整合及行銷等資源整合
    、跨館際或結盟性計畫,須檢附合作意向書或館際合作討論之會議紀錄等有關文件。

    (五)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必要時,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七、申請時間、方式及執程期程: 

    (一)申請時間: 

    1.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直轄市及縣(市)立博物館:

    計畫原則每年受理申請一次,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提送下一年度執行計畫(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並由本部另行公告之)。截止收件日若為例假日,則順延至下一辦公日。

    2. 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及依法立案或登記之法人或團體:

    計畫原則每年受理申請一次,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提送下一年度執行計畫(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並由本部另行公告之)。截止收件日若為例假日,則順延至下一辦公日。

    (二)申請方式:

    申請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第六點申請文件一式十五份及電子光碟資料一份,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方式向本部提出申請。缺件、逾時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不受理。本部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退件,申請單位亦不得要求退還。

    (三)執行期程:

    除跨年度執行計畫外,年度申請計畫,為提案次年度之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如審核通過日期超過執行計畫年度一月一日,則以審核通過日期為起始。如計畫因特殊因素無法如期執行完畢,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向本部申請計畫展延及經費保留,經本部核准後始能展延辦理。

    八、審查作業: 

    (一)審查基準:

    計畫構想之整體性與願景(百分之三十)、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百分之二十)、資源之整合與可行性(百分之三十)、經費編列合理性及效益(百分之二十)。 

    (二)審查方式︰

    本部依據第二、三、四點規定先進行資格審查,其符合者再送由專家、學者及本部代表等組成五至七人之評審小組(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外聘委員不得少於評審小組成員二分之一)進行複審,審核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會議,應有小組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審查會議之召開,應獲致審查結論,作成會議紀錄,並簽報本部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必要時得赴博物館或現地進行實地訪察,以使有限資源發揮最大效益。 

    (三)前項評審委員如有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六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或解聘。 

    (四)審查結果通知:

    各申請計畫之審查結果,本部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如獲補助者,核定後受補助單位須於一個月內,應依核定補助之經費額度、審核意見及相關規定,進行計畫內容與預算編列之修正及調整,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直轄市及縣(市)立博物館應檢送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全年度經費分配及工作進度表;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及依法立案或登記之法人或團體應檢送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及契約書、全年度經費分配及工作進度表至本部。

    (五)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九、經費核撥流程及應檢送文件: 

    (一)經費核撥流程:

    年度執行計畫依實際工作進度分三期進行經費撥付為原則,第一期款、第二期款及第三期款分為核定年度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如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得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直轄市及縣(市)立博物館應檢送文件: 

    1. 第一期款:

    受補助單位依計畫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檢送期初報告書(含電子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報表資料、執行經費明細表(含地方配合款分擔比率)、納入預算證明或議會同意墊付函(地方配合款編列證明)及第一期款收據等,經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年度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

    2. 第二期款:

    受補助單位依計畫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檢送期中報告書(含電子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之報表資料、執行經費明細表(含地方配合款分擔比率)及第二期款收據,經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年度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 

    3. 第三期款:

    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送全案執行成果報告書、本部文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含全案電子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一百之報表資料、全案執行經費明細表(含地方配合款分擔比率)及第三期款收據,經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年度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 

    (三)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及依法立案或登記之法人或團體應檢送文件: 

     1. 第一期款:

    受補助單位依計畫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期初報告書(含電子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報表資料及第一期款收據,經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年度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 

     2. 第二期款:

    受補助單位依計畫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檢送期中報告書(含電子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之報表資料及第二期款收據,經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年度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 

    3. 第三期款:

    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送全案執行成果報告書、本部文化活動補助案成果報告書(含全案電子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一百之報表資料、全案執行經費明細表、第三期款收據及全案補助經費支出原始憑證等,經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年度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 

    十、有關補助經費核銷,應依下列規定並參照本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辦理: 

    (一)本部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部將於經費補助核定函敘明各期補助款之請領流程,如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依核定期程辦理,應於核定期限前來函辦理展期申請。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經費結報時,應列明全案執行(實支)經費明細,除本部補助款外,應含申請單位自籌款、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款、本案衍生收入之實際執行明細;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財政部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並檢附「已登記辦理扣繳歸戶切結書」。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受補助案之實際支出總金額或本部指定補助項目實際支出金額低於修正計畫書所載預算數時,本部得按原補(捐)助比例調降或廢止原同意補(捐)助之款項。 

    (五)受補助經費產生之衍生收入,應運用於受補助計畫,除有相關規定外,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有關收益部分,如本部補助經費未涉及印製(或製作)、出版、行銷等費用,實際販售收益無需繳回。 

    (六)受補助經費除人事費外,其餘科目可勻支流用,以流出百分之二十、流入百分之二十為計。於計畫不變下,人事費遇有懸缺,應於當年度結案請款時辦理繳回。
     

    十一、監督及考評 

    (一)同意補助之申請計畫,本部得要求於相關文宣資料註明本部為贊助、指導機關,並標示本部部徽,未依上述註明及標示者,本部得不予核銷。

    (二)受補助單位應依申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執行期間,本部得派員不定期訪查或不定時抽查原始憑證,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博物館人才培育各項課程最遲於正式開課前一個月,公告課程簡章與報名表,簡章述明課程主題、主協辦單位、授課時間及地點、主要師資及簡介、課程內容及執行方式(包括課程大綱、講題內容等,以及採取大班講授或小班教學等)、主要授課對象(是否針對特定博物館類型或博物館在職人員工作內容、職務等級等)、課程需求及評量方式、課程效益與產出成果等相關資料。有關招生方式、上課規定、收費標準、跨校選修等事宜,由個別提案單位自行規定。 

    (四)受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同意補助之申請計畫,若因執行需求變更計畫內容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報經本部審核同意後,始得辦理變更或終止。

    (五)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未依核定期程辦理經費核銷、展期申請未通過等,本部得縮減或取消補助,並作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六)受補助單位對補助款之運用,如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 情事,除應繳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經費外,本部得依情節輕重對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七)若受補助單位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直轄市及縣(市)立博物館,其補助款應納入預算辦理。且執行本計畫有關事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計畫型補助款補助之處理原則」、「文化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暨本要點等規定辦理。

    (八)若受補助單位屬國內私立大學校院及依法立案或登記之法人或團體,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
     

    十二、為鼓勵博物館從業人員在職進修,實施階段性強化進修之認定,除講座及研討會等類型之研習活動外,其餘之專業課程需以提升博物館人員專業智能進行規劃及考核,完成二十個學分或研習點數以上之課程,且總平均超過八十分者,可獲得由本部頒授之結業證明。

    (一)學分包含推廣教育學分課程及隨班附讀課程,得以一學分換算一學分。

    (二)研習點數以非學分課程之十八小時為單位進行規劃,單一課程滿十八小時得換算研習點數一點。

    (三)有關結業證明,屬階段性實施,僅適用至一百零五年,以後將不再核發。(申請辦法詳附件五)

    十三、本部為推動符合本部政策目標、具重要意義或時效性之計畫,得依實際需要採專案補助方式辦理,其申請期程、審查方式、補助經費額度及經費核撥等不受本要點第五點、第七點至第九點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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