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本部為輔導藝文產業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補助藝文產業創新育成中心,提供軟、硬體設施及服務,給予藝文產業有關技術、知識、資金等諮詢與協助,以促進文化創意事業發展,特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2條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計畫所稱藝文產業,係指本部主管之文創產業,包括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工藝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電影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及出版產業。
二、育成機構資格:
(一)國內依法登記之法人、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團體。
(二)從事藝文產業之創新、研發、育成,協助藝文工作者、藝文產業業者開發新事業、新產品、新技術及協助藝文產業轉型,提供相關業者技術、資訊、行銷、財務、經營管理及資源整合等輔導服務之法人、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團體。
三、執行方式及內容:
(一)辦理藝文產業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之育成與輔導:
1. 辦理相關人才培訓課程,充實並提昇藝文產業創作與創新之核心能力。
2. 協助藝文產業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辦理研發、行銷、管理、轉型、投融資,參與國際市場,並建置跨業聯盟資源整合機制。
3. 協助藝文產業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研發原創商品及創立品牌,有效提升品牌形象及商品能見度,媒合業者與企業合作,廣闢市場通路,增加產值。
(二)結合各相關單位已成立之創新育成中心,共同推動藝文產業之育成事項。
四、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受理申請期間:
計畫每二年受理申請一次,自103年 3月10 日起至 103年 4月10日止。(截止日若為例假日,則順延至下一辦公日)
(二)申請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計畫綜合資料表一份、營運計畫書乙式八份,以掛號郵寄(不以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方式向本部提出申請,封面並請註明申請計畫名稱。缺件、逾時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不受理。寄送地址: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5樓 (文化部文創發展司研發科收)。
(三)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五、補助經費:
每一育成機構補助金額,依輔導業者家數及審查結果調整,補助上限為新臺幣300萬元,不足部分由申請單位自行籌措。
六、輔導對象:
(一)通過本部創業圓夢計畫業者(如附件1)。
(二)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
(三)成立3年(含)以內、正式員工5人以下之微型文創公司。
七、育成輔導之工作項目及績效指標:
(一)工作項目
1. 辦理公告事項三執行方式及內容,並至少輔導10家藝文產業工作者及相關業者。
2. 訂定藝文產業業者輔導之審查標準、退場機制,及營運管理制度等相關作業規範。
3. 協助藝文產業工作者及相關業者撰擬各項投融資及補助專案之計畫書。
4. 向本部進行期中及期末簡報暨訪視,並於年度終了時提送業務執行報告及經費動支情形報告。
5. 舉辦成果展,呈現執行成效及相互交流。
6. 設置一專業知識、訊息等多元資源之育成網路平台,提供藝文產業業者於技術、創意、行銷等領域之交流。
(二)績效指標
1. 必要達成項目:
(1)針對每家輔導業者辦理專業諮詢輔導至少12次(須檢附輔導記錄表)。
(2)針對每家輔導業者培訓課程時數至少30小時。
(3)協助每家輔導業者開發行銷通路(含實體或虛擬)至少3點。
(4)辦理成果推廣發表會1場。
(5)協助跨界跨業媒合或國、內外展演至少1案。
(6)協助受輔導業者需參加投、增、融資資金媒合會至少1場,或育成機構須提出資金媒合機制。
(7)協助每家輔導業者增加營業額(可依輔導業者屬性自行訂定目標值)。
(8)協助專利研發、技轉、相關獎項或認證(請自訂目標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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