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文化部辦理定期漫畫刊物補助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04年1月6日起至104年2月5日止。
二、申請對象: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出版事業。
三、補助定期漫畫刊物之應具要件:
(一)漫畫刊物內容,須包括中華民國國籍人士所創作者。其刊登國內漫畫作品比例較高者,得擇優補助。
(二)漫畫題材不拘。但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三)須用固定刊名,刊期在七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且按期發行之漫畫刊物。
(四)漫畫內容應為原創,且未曾在中華民國境內出版發行者。
(五)每期發行量不得少於三千冊。
(六)得刊登廣告。但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四、申請方式:
請於申請期間內檢具填妥之申請表格暨計畫書一式十份寄送或專人送達文化部,並於外信封註明「定期漫畫刊物補助申請文件」(寄送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4樓 人文及出版司圖書科收)。郵寄以郵戳為憑,親送以本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送達者,應不予受理。
五、本案要點、申請表等表件可至文化部網站(http://www.moc.gov.tw)/文化法規/行政規則/獎補助類下載
要點網址:http://www.moc.gov.tw/law.do?method=find&id=390
收件地址:24219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4樓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
承辦單位:人文及出版司圖書科 簡志維先生
電 話:(02)8512-6490
附加檔案: 申請表和成果報告書
相關連結:http://www.moc.gov.tw/law.do?method=find&id=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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