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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計畫」(含研發生產、品牌行銷與市場拓展、跨界應用等3組)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

    類別 / 【其它】
    單位名稱 / 文化部-文創發展司
    單位地址 / 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
    單位網址 / http://grants.moc.gov.tw/Web/Normal.jsp?P=2100&B=1746
    聯絡電話 / (02)8512-6559
    傳真電話 / (02)8512-6559
    聯絡人 / 馬先生
    E-mail / 詳見官網
    詳細介紹/

    文化部公告 
    主    旨:公告本部107年「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計畫」(含研發生產、品牌行銷與市場拓展、跨界應用等3組)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 
    依  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文創法)第12條及「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一、 補助內容及重點:(請評估自身發展狀況及計畫主要執行內涵,就下列各組擇一申請,不得重複申請) 
    申請類別 補助內容 
    研發生產組 
    一、 主題:「深耕在地文化核心」:以能發掘台灣各族群、各世代的人文特質與文化元素特色,或將國際視野融入在地文化特色,轉化成具當代性的創意內容,開發足以傳達文化價值的有形或無形創意產品。 
    二、 重點:具備文化創意核心價值之創新商品與創新技術之研發,並具有商品量化產出與產值效益之研發生產計畫。 
    三、 本年度優先補助之產業別: 
    (一)出版產業:以數位出版品製作與發行為主軸,並運用數位科技,創造具市場性的新閱讀體驗方式、新型態商業經營模式或服務。 
    (二)博物館產業:以博物館典藏、特色、展示主題與內容、特殊建築型式等為研發生產之主題,並取得博物館之授權或合作,進行衍生商品之研發生產。 
    品牌行銷與 
    市場拓展組 一、 主題:「在地與國際接軌」:針對國內外目標市場需求,結合當代文創多元表現形式,運用前瞻之國內外市場拓展策略,行銷推廣具台灣特色的文創商品或服務,促成在地文化與國際接軌,提出品牌行銷與市場拓展之計畫(若能配合新南向政策提出相關之行銷市場拓展將優予考慮)。 
    二、 重點:具備一定品牌行銷的實績或潛力,拓展國內外文創市場具有前瞻願景,同時能提出打造臺灣自有文創品牌具前瞻願景並切實可行之品牌行銷與市場拓展計畫。 
    三、 本年度優先補助之產業別: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就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之上、中、下游提出改善提升、跨域整合及創新營運模式等,以促進品牌行銷與市場拓展之計畫內容。 
    跨界應用組 一、主題:「文化內涵結合科技應用」:以在地文化元素為核心,導入科技應用,透過科技技術進行文化內涵之跨界整合或加值應用,甚至引領未來文創新話題,帶動文創產業創新應用的新形態,並能提出跨界應用之計畫。 
    二、重點:聯合2種以上不同業別(例如科技及文創)跨界合作,以「跨界」為發展方向強化文創產業創新商業機制:如高科技產業與文創元素結合、影視產業媒合傳統工藝/文學/視覺與表演藝術進行跨界合作,匯集雙方核心能力以提出創新技藝或創新商業服務,並建立跨界創新營運模式,其中,創新營運模式應包含不同業別之跨界合作模式、分工方式等,並需提出創新商品、技術及服務的市場商機分析、具體說明帶動雙方產業效益,加強產業鏈串聯與整合,發揮加乘效益,擴大文創產業能量,提昇經濟產值之計畫。 
    三、本年度優先補助之產業別: 
    (一)在地社區產業:以社區採集之地方文史資料或人文、自然資源為基礎,開發桌遊、工藝商品、數位應用等。 
    (二)視覺藝術產業:就視覺藝術產業提出促進生態健全、結合新媒體、科技、時尚、設計等跨領域資源以展現文化創意內容、授權加值運用等,以擴大其市場之計畫內容。 
    二、申請人資格:從事文化創意發展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及第15款之文化創意產業(即指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且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之文化創意事業。 
    申請類別 申請資格 
    研發生產組 1.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2.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3.具有相關文化創意知識、能力、造詣或技藝之個人。 
    4.為1,2款之申請人,應提供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及相關經政府機關設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5.申請人為個人者,應提供相關作品、得獎證明等證明文件影本。 
    品牌行銷與市場拓展組 申請資格同上 
    跨界應用組 1.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或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2.若為文創業者申請,可自行搭配其他業者合作。 
    3.若為非文創業者申請,須搭配文化部主管之文化創意產業合作。公司或獨資、合夥事業之資本額新臺幣(以下同)至少應達5百萬元以上,或最近年度營業額超過1千萬以上,並提供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及相關登記立案證明文件影本,且應具跨界整合與行銷能力:需提出具體事證,以證明具有整合文創產業鏈或跨業結合能力者。 
    三、 申請途徑:符合前點資格者,得向本部提出申請。 
    四、 申請方式及日期: 
    (一) 自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以下同)107年1月31日止徵件,並擇期進行審查,本年計畫執行期間本部核定日起至107年11月20日止。 
    (二) 申請人請將申請計畫書(含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彙整成電子檔光碟1式3份(片),採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郵戳日期以截止日為限)或專人送達方式(本部收文單位於截止日下午5:30前收到)。寄送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 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南棟15樓/文化部 文創發展司 產業應用科(107年度「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計畫」)。 
    (三) 本部受理申請案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同意補助,均不予退件。 
    五、 審查規則:本案評審依序為「初審」、「複審」及「決審」。  
    (一) 初審:本部依據規定之申請資格、計畫書格式、所附文件等要項進行審查。 
    (二) 複審:本部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由審查委員就所送計畫書內容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辦理審查委員諮詢、共識會議並推薦該案是否進入決審。
    (三) 決審:由本部邀集本案審查委員辦理決審事宜,並得視需要邀請進入決審單位至本部進行簡報,以衡量整體計畫之文化創意內涵、發展潛力及可行性,就決審結果進行討論,並提出建議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評審結果與評審委員名單將於通過決審並經本部核定後另公告於本部網站。 
    (四) 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各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五) 審查基準 
    1. 研發生產組 
    項次 審查重點 說明 配分 
    一 研發生產 文創商品之原創性、具在地生活價值與文化內涵、創意豐富度、可量產程度等。  25%  
    二 產品特色 產品創新度、產品效益、產品之故事性、特色、定位與產品量產策略等。 25%  
    三 效益及成果 預期量化產出與產值效益、重要績效或社會貢獻等(若具備社會企業等公共利益概念者,本項可獲酌予加分)。 20%  
    四 計畫合理性 實施方法、時程、經費、人力配置等。 15%  
    五 經營管理實績 資本額(請自行列出公司資本額供審查參考但不列入評分)、得獎紀錄、營業額、團隊完整性、創新能力、經營績效等。 15%  

    2. 品牌行銷與市場拓展組 
    項次 審查重點 說明 配分 
    一 原創與品牌 具在地特色文創商品或服務之原創性、附加價值、商品化程度與品牌知名度。 10%  
    二 市場拓展 推廣具台灣特色的文創品牌或服務之市場調查、或具國內外通路與銷售實績或潛力,提出品牌行銷與內外銷市場拓展策略(例如:參展、進軍國際市場通路等),若配合新南向政策所提之品牌市場拓展計畫可酌予加分。 40%  
    三 效益及成果 預期品牌行銷與市場效益、重要績效或社會貢獻等(若具備社會企業等公共利益概念者,本項可獲酌予加分)。 20%  
    四 計畫合理性 實施方法、時程、經費、人力配置等。 15%  
    五 經營管理實績 資本額(請自行列出公司資本額供審查參考但不列入評分)、得獎紀錄、營業額、團隊完整性、創新能力、經營績效等。 15%  

    3. 跨界應用組 
    項次 審查重點 說明 配分 
    一 一源多用或跨界創新商業模式 以在地文化元素為核心,透過科技技術進行文化內涵之加值應用或跨界創新的優勢、商業價值、獲利模式 20% 
    二 市場加值行銷或跨界程度發展 加值應用行銷規劃、品牌價值、跨界合作模式、以文化內涵結合高科技應用產出高附加價值及差異化之商品或服務,若配合新南向政策所提之行銷拓展計畫可酌予加分。 30% 
    三 效益及成果 具體量化產出、產值效益、重要績效或社會貢獻等(若具備社會企業等公共利益概念者,本項可獲酌予加分)。 20%  
    四 計畫合理性 實施方法、時程、經費、人力配置等 15% 
    五 跨界合作實績 跨界合作之相關經驗實績等 15% 
    六、 獎勵補助內容: 
    (一) 申請案經決審通過者,申請人應依本部決審會議之審查委員意見,調整修改申請案計畫書之重要查核點、補助金額與項目等,並與本部簽訂契約。補助名額依每年預算及實際申請案件之審查情形而定。 
    (二) 各申請類別之計畫執行時程與補助金額上限如下表,計畫總經費之自籌款金額分配比例不得低於50%: 
    計畫類別 計畫執行時程 補助上限 
    研發生產組 自核定日起 
    至107年11月20日止 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300萬元。 
    品牌行銷與市場拓展組 自核定日起 
    至107年11月20日止 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500萬元。 
    跨界應用組 自核定日起 
    至107年11月20日止 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500萬元。 

    (三) 本案不補助屬資本門之機械設備費、行政管理費、人事費等屬產業基本營運之經費。 
    (四)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人,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五) 受理審查之計畫,若當年度預算用畢,得由申請人撤件或於審查通過後,延至次年度簽約執行。 
    七、 同一申請案件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各申請計畫已獲得政府機關補助之項目,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通知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補助之項目,本部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八、 本計畫核定補助之各計畫須於執行期間內完成,因特殊因素無法如期執行完畢,至遲應於原定結案日前1個月向本部申請展延及經費保留,經本部同意後始能賡續辦理。 
    九、 撥款及核銷: 
    (一) 獲核定補助之計畫將於契約中由本部依計畫期程,明訂期數分配、撥款比率、工作報告繳交及經費核撥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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