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 | 【其它】 | ||||||||||||||||||||||||||||||||||||
單位名稱 / | 文化部 | ||||||||||||||||||||||||||||||||||||
單位地址 / | 10049台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30-1號 | ||||||||||||||||||||||||||||||||||||
單位網址 / | http://www.moc.gov.tw/notice.do?method=findById&id=1222766686440 | ||||||||||||||||||||||||||||||||||||
聯絡電話 / | (02)3356-8073、3356-8 | ||||||||||||||||||||||||||||||||||||
傳真電話 / | (02)3356-8073、3356-8 | ||||||||||||||||||||||||||||||||||||
聯絡人 / | 朱珮穎、黃懷逸 | ||||||||||||||||||||||||||||||||||||
E-mail / | 詳見官網 | ||||||||||||||||||||||||||||||||||||
詳細介紹/ | 依 據:本部為落實「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鼓勵優秀人才投入文化創意產業創業,特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2條第2項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二、甄選資格: 符合本計畫申請人資格之個人或團體,提出「文創產業創業計畫書」,其內容須具有創業願景與可執行性,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創業計畫內容需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所指定之文化創意產業。 (二)需為未創業之文創產業創業企劃案。 (三)需為未創業之個人或團體;計畫書入選後,須依計畫書規劃之人力配置執行。 三、申請人資格: 年滿18歲有志投入文化創意產業,且尚未以營利為目的,辦理相關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或二位以上國民共同組成之團體,皆可撰寫「文創產業創業計畫書」提出申請。 四、獎勵補助內容: (一)第一階段: 初審通過之申請者,可獲得專業諮詢顧問團隊之輔導,針對創業計畫書之可執行性內容進行調整修正後繼續投件參與加決審;申請案經決審通過且申請者完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後,申請者應檢附計畫書(含電子檔)乙份、公司營利事業登記完成之證明資料,及創業獎金核定數之收據等函送本部,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創業獎金新臺幣30萬元。 (二)第二階段: 本部預定於102年8月底前辦理期中審查,獲本案獎勵之公司應提具期中報告書 (含電子檔)乙份,經審查通過後,檢送第二階段獎金新臺幣20萬元收據辦理撥款。 (三)決審通過,且完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並進駐本部補助之育成中心者,自進駐日起 為期1年,每月可獲得新臺幣3千元補助。 (四)獎助名額依每年預算及實際申請案件之審查情形而訂。 五、獎金、補助款額與撥付核銷方式: 本計畫所核定獎勵補助之創業計畫個人或團體須設定單一代表人,且須為公司負責人。 (一)各階段獎、補助措施及金額說明:
(二)各階段申請與評審結果,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與獲選單位,惟相關獎金或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三)本計畫進駐本部補助之育成中心補助款應依補助項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繳回本部。 六、彙整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本次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02年3月11日止。 (二)截止收件期限:為前款申請時間終日下午5時30分;上開終日為例假日者,則順延一日。 (三)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檢具申請表1份(表格如附件)及創業計畫書10份,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部(100臺北市中正區天津街2號3樓)(以郵戳為憑,專人送達者以本部收件日為憑),封面並請註明:「102年度創業圓夢計畫」申請案。 (四)創業計畫書之內容須包含以下內容:(參考格式如附件) 1. 創企業名稱與營運範疇。 2. 創企業之短、中、長期(至少三年)發展方向、策略、商品樣態及特色、市場定位、商業模式、資金來源及創業可行性說明等。 3. 創企業成員配置與資歷說明。 4. 預期效益。 5. 其他相關有助於評審之資料。 (五)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通過評選,均不予退件。 七、評審方式: (一)本部邀集專家、學者與本部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審核申請計畫書。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者,應予迴避。 (二)評審作業分二階段執行: 1. 初審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初審通過者,應針對審查意見,調整創業計畫書內容,並以修改後之計畫書參與決審。 2. 決審以書面及召開評審委員會議審查為原則;決審通過者,須依所提計畫書落實執行。 (三)所提創業計畫書須以三年為規劃期,評審重點與比重分配如下:
附加檔案: 申請須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