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資格:須具備符合「文創法」第3條所指之各產業別,且符合「本辦法」第2條規定之資格條件。
二、申請途徑: 符合前點資格者,直接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申請類別:
(一)申請之計畫依欲完成之商品樣態分為二類︰
1. 實體類商品:
商品使用價值的載體型式是實物或數位化型態,可脫離生產者、設計者與消費者獨立存在,如︰杯子、家具、出版品、圖庫等。
2. 非實體類商品:
不屬於實體類商品者,均歸於此類,如︰商業演出、演唱會、經紀授權等。
(二)各類依申請補助重點,分為下列三組,申請人應評估自身發展狀況及計畫主要執行內涵勾選其中一組:
1. 研發生產組:
具備掌握文化內容核心價值之創意創新研發能量與關鍵技術,並對市場需求有拓展的實績或潛力,以「打造臺灣自有品牌」為目標,具有商品化及產業化效益之明確可行之研發生產計畫。
2. 品牌行銷組:
具備一定研發生產與市場拓展的實績或潛力,對打造臺灣國際文創品牌具前瞻願景,並切實可行之品牌行銷計畫。
3. 市場拓展組:
具備一定研發生產與品牌行銷的實績或潛力,對拓展國內外文創市場具有前瞻願景,並切實可行之市場拓展計畫。
四、彙整申請統一審查時間及方式:
(一)自公告日起至102年12月16日止徵件,並擇期進行審查,本年計畫執行期間預計自核定日起至103年11月30日止。
(二)申請人應檢具相關登記立案證明文件影本1份、計畫申請表1份、計畫書8份及電子檔光碟1片,採掛號郵寄(掛號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郵戳日期以截止日為限)或專人送達方式(以本部收件時間為憑)向本部提出申請。寄送地址:台北市100中正區天津街2號3樓╱文化部 文創發展司 產業應用科(103年度「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計畫」)收。
(三)計畫書內容應符合「本辦法」第8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事項。
(四)本部受理申請案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同意補助,均不予退件。
五、審查規則:本案評選依序為「資格審查」、「技術審查」及「決審」。
(一)資格審查:
本部依據規定之申請資格、計畫書格式、所附文件及經費編列等要項進行審查。
(二)技術審查:
本部遴聘專家及學者組成技術審查小組審查計畫書,並得視需要安排提案單位進行簡報,提出建議決審名單及建議補助金額。
(三)技術審查之審查基準,除依本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外,並應審酌下列事項:
1. 研發生產組
項次 |
審查重點 |
說明 |
配分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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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與生產 |
商品化效益與市場規模、產品之原創性、生活價值、文化內涵、跨界合作、創意豐富度、附加價值等。
|
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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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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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行銷 |
品牌化之故事性、特色、定位與市場經營策略等。
|
百分之十
|
三 |
市場拓展 |
品牌知名度、現有通路與銷售實績、市場拓展策略(如:國內外參展、進軍國際市場規劃等)。
|
百分之十
|
四 |
計畫合理性 |
實施方法、時程、經費、人力配置(如:專職與兼職之比例、高低階與薪資之分配等)、預期成果與產業績效等。
|
百分之二十
|
五
|
經營管理實績 |
資本額(請自行列出公司資本額供審查參考但不列入評分)、得獎紀錄、營業額、市場佔有率、重大成果、創新模式等
|
百分之二十
|
2. 品牌行銷組
項次 |
審查重點 |
說明 |
配分 |
一
|
原創與生產 |
產品之原創性、生活價值、文化內涵、跨界合作、創意豐富度、附加價值等。
|
百分之十
|
二
|
品牌行銷 |
品牌效益與市場規模、品牌化之故事性、特色、定位與市場經營策略等。
|
百分之四十
|
三 |
市場拓展 |
品牌知名度、現有通路與銷售實績、市場拓展策略(如:國內外參展、進軍國際市場規劃等)。
|
百分之十
|
四 |
計畫合理性 |
實施方法、時程、經費、人力配置(如:專職與兼職之比例、高低階與薪資之分配等)、預期成果與產業績效等。
|
百分之二十
|
五
|
經營管理實績 |
資本額、得獎紀錄、營業額、市場佔有率、重大成果、創新模式等
|
百分之二十
|
3. 市場拓展組
項次 |
審查重點 |
說明 |
配分 |
一
|
原創與生產 |
產品之原創性、生活價值、文化內涵、跨界合作、創意豐富度、附加價值等。
|
百分之十
|
二
|
品牌行銷 |
品牌化之故事性、特色、定位與市場經營策略等。
|
百分之十
|
三 |
市場拓展 |
商品產值與市場規模、品牌知名度、現有通路與銷售實績、市場拓展策略(如:國內外參展、進軍國際市場規劃等)。
|
百分之四十
|
四 |
計畫合理性 |
實施方法、時程、經費、人力配置(如:專職與兼職之比例、高低階與薪資之分配等)、預期成果與產業績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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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二十
|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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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管理實績 |
資本額、得獎紀錄、營業額、市場佔有率、重大成果、創新模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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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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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決審:
本部遴聘專家及學者組成決審小組,辦理決審事宜,衡量整體計畫之文化創意內涵、發展潛力及可行性,就技術審查之建議進行研議及確認,並得邀請進入決審單位進行簡報。
(五)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各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
六、獎勵補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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